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600,000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6月2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2月27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3月16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3月20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二大股东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附加承诺:
(1)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的保障措施
为了履行法定承诺义务,东北特钢集团和抚钢集团自愿在登记结算机构将所持有的获得流通权的抚顺特钢股票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锁定至承诺期满。当相关股份的限售承诺期满后,由本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提出相关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经交易所复核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
如果违反法定及上述特别承诺,则其违约转让或出售股票所得额的5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抚顺特钢,归全体股东所有。
(2)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保证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且不因东北特钢集团和抚钢集团的任何变更而变更;抚顺特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保证不变更、解除承诺;承诺和保证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3、股东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各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未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至今,公司股本结构无变化。
2、大连新盛特殊钢薄板有限公司通过司法竞拍取得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0万股限售流通股,占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年度可上市流通股份份额。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
五、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600,000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6月21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除上述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外,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无其他差异。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6月15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