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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堵结合,基金经理应当有买卖股票或基金的权利
●健全防止利益输送制度规定
●发挥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有人说,“唐建事件”的曝光好比一条导火索,将表面风光无限的基金业背后深藏的隐忧一一浮现。牛市所表现出的财富效应,不仅让基金业绩快速提升,规模迅速膨胀,“老鼠仓”等违规交易行为也随之愈演愈烈。
在经历了多年的沉寂后,刚刚恢复发展的基金业会否因为“老鼠仓”等违规交易行为而再次陷入困境?以“唐建事件”为代表的“老鼠仓”问题的出现,究竟又有着何种深层次原因?除了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外,为防范、打击“老鼠仓”还能做些什么?针对上述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著名业内专家王连洲。
“唐建事件”暴露基金业深层问题
本报记者:“唐建事件”曝光后,引发了业内外强烈震动。社会各界对“唐建事件”表现出了空前的关注,“老鼠仓”现象成为众人热议的话题。您认为,“唐建事件”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
王连洲:“唐建事件”在当前本应是一个见怪不怪,并非个别特殊的事件,比这更为复杂严重、更为令人触目突破法律底线的事情也许还不少。而“唐建事件”之所以被炒得沸沸扬扬,受到业内甚至社会如此的关注、众人热议,我想主要是此类问题,毕竟是伤及市场公正和其他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一种违法违规、有违职业道德行为,人们不时议论过、谴责过、愤慨过。而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曝光和受到严肃查处的却很少,为此而付出高昂代价的则更为罕见。如今看到监管部门真的严肃起来,并以重拳出手整治,社会难免不顿生一种较为强烈的回肠荡气的反映。人们深知,有关方面如果不对诸如“老鼠仓”一类损人利己、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的恶行,给以坚决而认真的揭露和惩处,那就是一种失职,就是对市场内在公正需求的伤害和漠视,实质上也是对利用职权牟取非法暴利的一种放纵。
本报记者:近期,不断有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高管人员辞职的消息传出,对查处唐建一事也各有看法。您怎样看待这一现象?
王连洲:应该说,在当前曝光和查处“老鼠仓”,对于稳定、巩固证券基金市场规范发展的基础,净化基金市场环境,增强投资信心和热情,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惩处“唐建事件”的意义在于:一切利用职权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要面对一定的风险,付出一定的代价,有的可能是终身都要引为遗憾的代价。对“唐建事件”处理的社会反映,据说同为基金经理行的,或者因同类的嫉妒而幸灾乐祸、弹冠相庆的;或者因兔死狐悲而黯然辞职,一走了之的;或者因种种其他原因而引发更为深层思考和联想的。自然也有的把基金经理的频繁移动,更视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归因为激励机制的缺陷。有基金经理说,为投资者赚了多少亿,而自己只得到了几十万、上百万的奖励酬劳,如果是操作私募基金可能收益上千万。其实这种考虑未必十分周到和恰当。牛市中上述情况不是没有,甚至不少,但在熊市几年中,私募基金管理者跳楼上吊、灰飞烟灭的也不稀奇。谁能保证自己在股市的汪洋大海中,就永远那么福大、命大、造化大?
我始终认为,富有高度事业责任心,一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珍惜声誉如命的基金经理,在这个时候一定会处之泰然,既不会幸灾乐祸,也不会对监管层惩处“老鼠仓”产生丝毫的抵制情绪,更不会做出一些给监管层面施压的表示。事情很明显,如果真的如唐建一样,违反法律法规的禁忌,突破了法律法规允许的底线,即使辞职走人,事情也不会那么轻易的自然了结。可以相信,证券市场决不能成为凭着违法违规甚至违法犯罪而发财致富的天堂和乐园。如果对此现象熟视无睹,麻木淡漠,那何谈市场对于遵纪守法者的公允、公正和公平。“唐建事件”的处理,应当使广大投资者充满信心,监管部门对其他类似唐建的人,会始终保持一种临战姿态和警觉性,有决心、有能力、有手段,不辱使命,会认真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维护“三公”原则,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始终成为监管层面义不容辞的职责,工作议事的重中之重。
三大原因导致“老鼠仓”屡禁不止
本报记者:针对包括“老鼠仓”在内的违规交易行为,不仅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监管部门也将其列为重点监管、打击对象。然而,这类行为却屡禁不止,其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王连洲:“老鼠仓”是有关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不惜伤害其他投资者利益,为自己和亲朋好友牟取暴利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它和其他诸多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闻起来臭,人人喊打;吃起来香,前仆后继,治理起来确实有一定的过程和难度。
难度之一,这首先来自于人的自私贪婪的本性,巨额盈利的诱惑力,会足以引发一切违法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冲动发生,会摧毁市场良心一切可能的防线。
难度之二,从目前情况来看,相应的证券法律法规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没有严格而认真执行的习惯。证券法、基金法以及有关的规章都有类似的规定,即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有的基金公司也根据证券法和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买卖境内公开发行的基金。这些白纸黑字的规定,不能说不明确,也不能说一点作用没起,但客观来说执行得不太好,作用有限。当然,有些规定是否科学和适当,是否违背了客观需求,那是另外的问题。
难度之三,就是监管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缺失,监管力度远远不够。这主要表现在制度规定的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监管机构的人员、体制、机制、权限、手段等不适应规范发展市场的需要;基金公司对于基金经理的教育和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司法判决举证困难;查处不及时,执法不严,违法违规成本过低。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牛市行情中,财富效应迅速提升,每天都可能出现十万、数十万、上百万的富翁,在这种利益诱惑下,包括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各类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士等利益群体之间,参与“老鼠仓”的现实性、可能性也就势必急剧增加。公、私基金“老鼠仓”即使上升不到人们常说的市场潜规则,那也至少算是证券市场长期以来难以根治的顽症。
“老鼠仓”行为不可能完全杜绝
本报记者: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已经连续发布多项旨在防范、打击违规交易行为的规范措施。特别是证监会基金部今年下发“一号文”,要求各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明确针对市场中可能存在的“老鼠仓”行为。您如何评价这些监管措施?
王连洲:很多整治市场的措施都是市场运作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制度应对的体现,也可以说是被逼出来的。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正是监管部门面对股价频繁异动、难于追踪、苦无应对良方而出台的,应当视为查处“老鼠仓”积极而有效的举措,是必要而应该的,显示了监管单位对惩处“老鼠仓”的决心和主动出击的姿态。这个措施可能还不够理想,还存在一定的局限。基于实践的需要,相信监管部门还有可能继续采取其他的一些整治措施。大力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刚才提到,上述打击“老鼠仓”行为的措施还有一定的局限性,您认为还应该从哪些方面加以完善?
王连洲:要想遏制“老鼠仓”行为,一是应疏堵结合,开正门,堵邪门。基金经理应当有买卖股票或基金的权利,不宜被剥夺这个权利。但是特殊性的职业要求,需要对其的证券买卖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定和限制,诸如证券买卖的数量、时间、价格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等。原来不允许基金业内人士买卖自己公司的基金,是出于防止有损其他投资者利益交易的考虑,目的、用意是积极的,但因此也会产生其他的问题,如其他投资者反而认为基金经理人对自己管辖的基金信心不足,关心不够,与自己的利益联系不紧密等。如果允许基金经理买卖基金产品,又有一定的限制,既尊重了个人理财的基本权利,又要有了特殊职业的制约,疏堵结合,应当是一个比较积极和可行的做法。
二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输送的制度规定,发出监管层面高度强调、明确和清晰的严禁“老鼠仓”信号,以表示监管层整治这类问题的坚定决心。
三是发挥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把好证监会、交易所、自律组织、传媒以及社会各有关职能负责的关口,违法违规的行为总有可能被发现。
四是需要重新审视以往法律、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实践性,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不宜对违法违规牟取利益成百、上千万,就罚个几万、几十万了事。
五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提高执法守法自觉性。
本报记者: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能够杜绝“老鼠仓”现象的出现?
王连洲:我们相信,只要相关制度跟上,监管力度加强,各方面对这个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证券交易所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对个别账户和股票价格异动变化的关注和跟踪,加之其他一些可行的手段,“老鼠仓”问题应当有可能得到遏制。当然,制度再完善,监管再严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凡是想千法、设百计追求一己之利的,都有可能找到制度和监管体制本身的漏洞。
基金公司应对“老鼠仓”的作为
本报记者: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公司在应对“老鼠仓”行为上,应有哪些作为?
王连洲:发生“老鼠仓”的公司,肯定有压力,面对此类事件,不能不产生一些联想,因而也会采取一些措施,以加强对基金经理的教育和管理。有人建议,对于出现“老鼠仓”行为的基金公司,是否也应当追究其公司领导一定的管理和教育责任,以便吸取教训。这个建议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防范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说有一定的道理,但要实事求是,看具体情况。为了尽量减少类似“老鼠仓”出现的可能性,基金公司在今后需要高标准、严要求,把住人员进入关,要注重人员的品德选择。要完善内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既要能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又要能遏制个人的权力滥用。
应当相信,多数基金经理对自己职业操守的重视和爱护,至于少数的基金经理,即使管了他班上的时间,也难管他班下的时间,这就需要:一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二要健全制度,三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少数基金经理可能的“老鼠仓”行为,不发现则已,一旦发现,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绝不应当使基金机构、证券市场成为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而乘机暴富的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