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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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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活力门案件” 看日本证券虚假陈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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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活力门案件” 看日本证券虚假陈述案
    2007年06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沈梦

      

      曾经制造了日本证券市场巨额泡沫和最大丑闻的活力门公司,自2000年4月在东京证交所创业板上市后,便利用股票分割与股票收购的方法使公司迅速扩张:企业资本从1996年的600万日元至案发前的1万亿日元,增长近17万倍。2006年1月,活力门公司因其子公司(Livedoor Marketing)收购一家出版公司时发布虚假利润,进而被日本证券监管部门查处。日本证券监管部门随后称,该公司违反日本《证券交易法》和利用相关规定,缔造了繁荣的假象和巨额的经济泡沫,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购买其股票。2006年1月16日,活力门公司总部遭警方搜查,东京股市日经股指在随后的两个交易日內暴跌926.85点,而活力门公司的股票在被东京证券交易所除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06年4月13日的股价较事发前跌至不足1/9,众多投资者(东京证监会称股东人数约为22万)的信心和资金随着活力门神话共同一夜倾塌。

      日本证券法律和监管手段在活力门案件中暴露的诸多不足引发了各界的反思,并逐渐在上市公司中得以暴露:仅仅今年年初就有三洋公司、日兴证券两大企业因披露虚假信息接受处罚,而活力门公司原总裁堀江贵文于2007年3月16日被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因违反《证券交易法》判处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且立即执行。日本《证券交易法》是日本的经济行政法规之一,其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原则上由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针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予以刑罚。尽管如此,从1948年制定到现在,基于此法被提起刑事诉讼的仅仅十余件,如堀江贵文般因证券信息虚假陈述被判有罪且立即执行,在日本司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可见日本当局对制裁欺骗投资者、扰乱股市的活力门“炼金术”的决心。

      日本法律中把虚假陈述分为注册申报文件虚假陈述、公开说明书虚假陈述和发行人信息持续公开报告书虚假陈述。对于上述三种不同形态的虚假陈述,日本法亦分别规定其法律责任。发行期的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1、22条,持续性信息披露要求体现在第157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禁止”的第1、2款。活力门案件所涉及的对是持续性信息披露要求的违反。

      同大多数国家立法相同,日本《证券交易法》对发行人、发起人及上市公司就虚假陈述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为无过错原则,东京地方法院向活力门及其子公司分别开出2.8亿日元(大约1843万人民币)和4000万日元(大约263万人民币)罚单,这是日本公司有史以来因违反证券法获得的最大罚单。《证券交易法》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并规定:公司重要职员证明其对申报文件、公开说明书等的重大虚假记载已尽相当注意仍不知悉的,可以免责。因此在去年被捕的时候,堀江贵文一直全面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活力门前董事数人皆供述堀江对一切违法活动是知情的,最终四名高管与堀江一起锒铛入狱。

      于此同时,为活力门2004年的收购行为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日本港阳会计师事务所也付出了惨痛代价:事务所面临解散的命运,两名相关注册会计师于2007年3月23日被东京地方法院分别处以10个月和1年(缓刑4年)的有期徒刑,这也是日本首次对违反证券法的会计师判刑。

      目前为止已经有七人为活力门付出了入狱的代价———之前的日本企业虚假陈述责任人大多逃过了坐牢的惩罚,而这次前所未有的严厉查处还没有结束,数起民事诉讼已经或即将向法院提起。日本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交易法》中民事责任的条款,并结合《民法典》、《商法典》中的相关民事责任条款,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活力门2006年1月底案发后,“活力门股东受害律师团”(团长律师米川长平)于同年3月5日在东京成立,随即展开对股民的招募和调查。据共同社2006年6月的报道,因活力门虚假陈述事件导致该公司股票价格下跌而蒙受损失的1621名活力门及子公司Livedoor Marketing的股东和6家法人于2006年6月5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活力门和前总裁堀江贵文赔偿约101亿日元。笔者查证日本媒体的最新资料,目前日本股民群体诉讼的人数已经增至3600人左右,要求赔偿金额约为290亿日元。

      活力门案件是日本证券法制史上极为重要的处罚案件,其促使日本对虚假信息披露等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展开严格的监管。同时,这对拟奔赴日本创业板上市的中国企业无疑也有着重要的警示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