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一个很大的命题,也是近几年银行业的一个热点话题。创新的重要性、创新的重要意义都已经得到了各界的充分认知,各种理论阐述、政策研讨也开展了很多。但是,如果“创新”只是停留在理论上的抽象概念,就不可能实实在在地转化为银行的竞争力和金融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的高质量服务。
所谓“只闻雷声,不见雨点”,一讲创新就“虚”的现象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从实践角度来看,银行业真正自觉性的创新活动仍然很不充分,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存在较大不足,行业内照搬复制式的“创新”占了很大比重,创新在商业银行具体业务经营管理的很多方面还没有“破题”。造成这一状况有认识理解上的问题,有知识水平和经验积累上的问题,也有内外部环境的问题。为此,银监会在2006年1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下称《创新指引》),这是监管部门针对银行业的创新活动专门发布的第一项政策指引,充分表明了银监会对银行创新的重视程度和支持态度,也是今后一段时期我们研究实践创新活动的指导依据。
《创新指引》借鉴了很多国际上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的创新和监管理念,就是要帮助大家理清思路,明确方向,搭建构架,落实措施,把“虚的创新”变成“实的创新”。接下来我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如何理解和落实《创新指引》。
一、商业银行是金融创新主体
首先,商业银行必须高度明确自身在创新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创新是银行为了追求利润、满足社会需求而实施的自主行为。银行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必须承担创新的责任和义务。从市场结构来看,商业银行负责针对市场需求创造和提供各类服务,并获取利润,银行也就是创新活动根本上的发起和执行者;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和引导创新活动,完善各种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整个行业的安全稳定,是创新活动的外部指导和推动者;金融消费者享受银行提供的各类服务,选择适合自己的需求的,拒绝不适合的,是创新活动的评估和接受者。三者的关系应该是责权清晰,分工明确,利益相容,良性互动。政府监管部门不可能也不需要“越位”代替商业银行来行使创新的自主权。
其次,创新的动力源自商业银行对市场需求的有效了解、挖掘和满足。银行创新不能眼睛只盯着“上面”(监管政策),盯着“旁边”(同业模仿),更应该盯着“下面”(市场需求),树立需求导向的创新意识。
当前国内银行业在竞争和创新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像“千行一面”的产品同质化问题、“现金+酒精”的恶性营销问题、“复杂理财产品卖给非专业投资者”的误导销售问题等等。竞争加剧导致的创新压力并没有实实在在地转化为银行的内在竞争力和外在服务效果。银行对市场这块蛋糕看不全、做不大、生产的口味不适合,根本原因就是对多元化、多偏好的市场需求理解的不细、不深、不积极,金融创新在某些方面甚至偏离了实际需求。
国内经济和市场发展为创新提供了有利空间。银行业是面向企业和个人的服务行业,对商业银行而言,创新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实现企业价值。客观上,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为整个社会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创造了更好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和谐,增进社会福利。中国具有基数庞大的企业和居民,他们的需求数量巨大而且日新月异。客观上讲,商业银行应该有充分的创新动力和空间。现阶段,银行业过度竞争与服务空白并存,银行创新不能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现象是不正常的。
银行创新与市场需求可以形成良性互动。我国的企业处于成长过程中,居民的金融消费意识也逐步成熟,在很多方面的金融需求是潜在的。银行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有时并不知道自己的金融需求所在,他们面临的可能只是经营管理上的一些具体问题或者不便利。这就要求商业银行除了针对现有需求设计产品外,还需要主动深入了解客户、帮助客户识别金融需求,前瞻性地开掘、发现、培育市场需求,开发相应的金融产品,做市场的引导者。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困境以及对需求把握得不准确,过分被动地依赖上级政策搞创新,有历史遗留的经营理念问题,也有经验和技术水平的问题。在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外资银行将在同一个平台展开竞争,银监会鼓励和支持外资银行将国际上先进的产品服务、经营理念、市场运作方法等带到中国,提升市场的竞争层次。这将是国内商业银行快速增长经验,掌握需求分析技术,准确定位目标客户的良好机会。但国内商业银行,在借鉴引进国际先进的理念、经验、技术、产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如果仅仅是模仿和复制别人的产品,那只能永远跟在别人的后面,亦步亦趋,难以超越。
二、必须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特点的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创新不是一个简单地“收”和“放”的关系。创新必须建立在客观分析、严谨论证、正确决策等一系列规范流程基础之上。银行需要引进现代管理学的方法和手段,将市场端与决策端有机地联系起来。市场需求千差万别,银行的定位也应该各不相同,一个好的内部管理体系应该能够快速地发现市场变化、分析出各种有效需求、论证与自身经营发展的适合程度、合理地调配资源、最终形成自主创新产品和市场竞争力。相反,没有科学严谨的内部管理,银行对市场反应迟钝,资源调配不合理,创新成本高而收益低。在近代上海,一家外国百货公司准备在南京路上开一家店,在研究应该把店修在路的哪一边时,店主派人在路两边各放一个筐,每经过一个路人就投一个豆子,一天下来盛豆子多的筐证明这一侧行人流量大,店址就确定下来。这是一个很基本的管理方法,用准确的市场原始数据来辅助决策。这个200年前在中国就实践过的方法在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借鉴。
《创新指引》已经对商业银行创新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事实上,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的管理是现代管理理念、方法、技术在创新活动中的具体应用。比如,可以引进市场调查统计的方法来收集分析客户需求,引进客户之声(VOC)的方法来改进流程等,这些方法都建立在客户关系管理的基础上。再比如,应用量化统计方法来测试创新产品的适应性、效益、便利程度等。前一阶段,媒体集中报道了银行网点的长时间排队问题,老百姓抱怨很多,他们办理银行业务的基本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面对这个问题,国内的商业银行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来有效率地解决业务供需上的矛盾,恐怕有些银行还没有自觉地到网点实际勘测一下每天的客流变化,然后根据实际数据确定不同时段的窗口开放数和柜员数,或是了解办理不同的业务各自需要多久时间区分开业务种类,提高操作效率,甚至可以在减少柜员电脑操作页面切换次数等很多方面做好文章。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可以给银行带来一个有效率的服务模式,网点排队问题解决好了,银行的品牌提升了,顾客认可度增加了,还会带来更多的利润增长点。
除了现代管理手段的应用,管理机制的改进,商业银行还应该致力于提升需求管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创新指引》中提出了“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这是加强创新内部管理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商业银行必须认识到自己的市场定位和业务优势,找准自己的创新“着力点”,这才能有效调动自己的资源,寻找到自己有能力满足的市场需求,这是一个战略上必须把握好的问题。农村的赤脚医生做不了高难度的外科手术。粗放式的需求管理往往忽视专业投资者与非专业投资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导致产品与需求的错配,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医生将杜冷丁卖给病人就是止疼药,是治疗行为,卖给瘾君子就是毒品,是犯罪行为。
三、必须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创新过程始终
风险管理是银行创新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对于现代商业银行而言,风险管理已经渗透到它的血液当中。因此,不考虑风险的创新不是科学的创新,不会给银行带来稳定可持续的收益。银行应该在创新过程中保持更高的风险敏感性,让创新意识和风险意识都贯穿于业务开发的始终。一遇到客户需求,就想到创新,一遇到创新,就想到风险。花旗银行非常重视对中国市场的业务拓展,对中国的市场需求研究得也非常透,他们研究开发了一系列的人民币创新产品,非常积极地向监管部门推介他们的创新思路和理念,但在每一项创新介绍中都必然包含对风险的披露,一个产品的风险点在哪里,有哪些控制手段,需要怎样的收益匹配,这是很值得我们的银行借鉴的。在制度设置上,风险管理应该是全流程的事情,研发、管理、销售各个部门和环节的人员都必须参与,他们之间应该有清晰的职责划分,保证风险责任的充分落实。在外资银行中,风险绝不是风险管理部门一家的事,从前端销售人员开始就已经被赋予了风险职责,前台人员往往被定义为Risk Manager(风险管理者),而中后台的风险管控人员则被定义为Risk Controller(风险控制者)。
同时,风险管理必须成为创新中持续不间断的过程。市场需求天天都在变,创新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在创新中也必然存在着诸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这都需要风险管理及时跟进,不断修正创新初始阶段遗留的各种漏洞和缺陷,调整创新中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发展的部分,弥补和防范可能产生的新风险隐患。创新和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循环的流程,绝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
四、必须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
首先,要更新监管理念,重新认识对创新的监管。依赖准入审批的监管方式是不能适应很多业务创新特点的。创新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对创新中的前沿性内容往往很难用以往的审批经验进行判断。对于不熟悉、不了解的创新,准入环节上很可能存在漠视不批或是盲目审批的倾向。事实上,面对数以万计的银行机构和千变万化的金融产品,我们有限的监管人员不可能掌握所有业务创新知识,缺乏专业性的审批起到的效果实际上与没有审批是一样的,反而增加了监管资源的消耗。因此,准入审批在某种程度上不能有效解决创新过程中的风险问题,监管部门应该着眼于银行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风险把握,立足于维护稳定健康的市场效率,否则准入审批对市场创新活力带来的负面阻碍作用要远远大于对业务局部风险的控制效果。
其次,要对创新进行监管,就必须进行监管创新。需要在监管与被监管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监管部门与银行业和谐的沟通交流机制。利用这个平台,平等地了解银行业的发展情况,理解银行的创新诉求。通过经常性的信息互动,缩短甚至消除与市场之间的差距,使监管要求能够充分适应市场变化。目前很多国家的银行之间建立有沙龙、协会、论坛等同业交流平台,监管部门也是积极的参与者,正是这些沟通平台,增进了监管部门与业界的相互理解,保证对创新监管的松紧适度。简而言之,在风险上,我们与银行是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在业务上,我们是平等关系。
再次,应该树立全方位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部门应该树立面向创新的服务意识,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银行不是管“死”就好,一个什么问题都不出,但发展停滞的银行体系同样是危险的。特别是目前,国内企业和居民享受到的金融服务是不充分的,商业银行创新能力与市场需求存在着不少缺口。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国民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各种需求,都需要监管者给予充分鼓励和支持,并且在政策上进行科学的引导,保证一个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行业效率。在这一点,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被监管机构,利益都是一致的。
最后,鼓励创新是各层次、各区域监管部门的共同责任。创新不是东部沿海省份、大型银行的特权,创新也不是言必称“衍生产品”、“金融IT”。有市场需求的地方就必然有创新的空间。因此,中西部地区的银监局更需要深入了解本区域的经济特点,鼓励和推动当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搞适合当地需求的业务创新。而且这种创新产生的作用是东部地区的创新经验所无法替代的。国家实施的新农村建设和相关产业政策为农业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机遇。内蒙古牧区的牧民、海南橡胶园的胶农、新疆种棉花的棉农,都有自己不同的生产周期和资金需求特点,这都需要当地的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深入实际需求,开展富有地区特色的创新。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区域经济发达与否、城市化程度高低都不是决定创新的首要因素,市场的现实需求才是金融创新的根本要素。各地的监管部门都需要认清自身的创新责任,加强本地区的创新能力建设,把能否有效支持创新作为评价考核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加强创新监管的持续性培训和交流,更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素质。
五、建设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外部环境
首先,加强对现有法规制度的检讨和更新。在过去的10到20年里,我国银行业经历的是一个由行政管理体制向市场化发展过渡的过程,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不断地进行完善、调整和填补空白。很多制度法规的建立在银行业市场化的初级阶段具有它们的合理性,对规范市场发育,防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今天的市场环境看来,有些地方显得约束过严,管得过死,有些地方则还没有建立规范,呈现出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的局面,这些都不利于有序创新和良性竞争的开展,需要监管部门充分听取市场的呼声,及时进行梳理和调整,消除制度对创新的不合理束缚,加速培育制度健全,运行透明,健康而富有活力的金融市场基础环境。同时,增强市场中的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制度建设,增强自主创新的制度保障,形成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持续创新的良好氛围。
其次,提高监管构架对创新的适应程度。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这是依据历史经验,出于风险隔离考虑建立起的构架。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民储蓄的不断积累,企业和居民的投资需求日益增强,在银行产品、证券投资、保险、养老金等的综合理财要求越来越强烈。分业监管架构如何适应公众的综合化金融需求是我们必须研究的课题。许多金融创新需要围绕着金融产品的跨行业组合来展开。因此在现有框架下,增进监管协调,提高监管效率是市场提出的迫切要求。消除行业监管间的沟通障碍,缩短监管协调对创新需求的响应时间是建设良好创新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次,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理解。创新环境的改善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商业银行提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要能够被公众认可、消化和吸收,才能实现它的真正价值。培育金融消费者成熟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和商品意识是银行业开展有序创新的重要保障。
六、公众教育是金融创新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享受到完整充分的公众教育是金融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这也是一个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约束机制得以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结果的就是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化,也带来了银行与普通消费者之间对于金融产品越来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很可能面对着自己不了解的风险、自己不适宜的产品、自己不熟悉的环境。基础金融素养的缺乏很容易使他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因此,我们必须强调:
第一,公众教育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这个权利是不分等级的,无论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无论是高端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还是一般的存款人,都必须作为普通消费者接受到充分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教育。这也是建设民主法制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二,公众教育是金融消费者一项公共权利,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都有义务承担这项社会责任。上述机构应该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媒体、学校、业务宣传品、公共活动等)最大限度地提供教育普及,使得每一个金融消费者都能够简便快捷地运用教育得来的手段,认清风险,合理消费,保护自我。
第三,要将公众教育作为业务创新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过程必须嵌入相应的公众教育内容,配备具体的工作措施。做到有创新,就必有公众教育。让公众教育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成为一个不间断的持续过程。(本文为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在“2007年创新监管工作会议”上的专题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