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伏安:银行须明确创新主体地位
2007年06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虽然市场的整个竞争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但部分中资金融机构就法人层面来看,还看不到相应的深刻变化,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工作还需要花大气力进一步推进。”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不久前在银监会召开的“2007年创新监管工作会议”上这样定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工作。
据了解,尽管银监会在2006年12月发布了专门针对银行业创新的重要文件———《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来指导银行业的创新工作,但是,“从实践角度来看,银行业真正自觉性的创新活动仍然很不充分,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存在较大不足,行业内照搬复制式的‘创新’占了很大比重,创新在商业银行具体业务经营管理的很多方面还没有‘破题’。”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坦言。
为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理解创新工作,李伏安指出,商业银行必须首先明确自身在创新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创新是银行为了追求利润、满足社会需求而实施的自主行为,创新的动力源自商业银行对市场需求的有效了解、挖掘和满足。因此,银行创新不能眼睛只盯着监管政策,模仿同业,更应该关注市场需求,树立需求导向的创新意识。(苗燕) (详见A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