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7年5月3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07年6月19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胡联奎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6人,代表股份216,559,9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64%。公司董事长胡联奎、副董事长王维航、董事郭先臣、刘建柱,执行董事苏纲、刘燕京,独立董事叶佛容、蓝伯雄,监事卢孝威、欧阳莉辉、刘亚玲,董事会秘书胡家飞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合法地、有效地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的议案》(2007年第一次修订)
原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壹亿捌仟叁佰叁拾万元人民币。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叁亿贰仟玖佰玖拾肆万元人民币。
原章程第二十条:公司总股本18,33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为:公司总股本32,99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16,559,98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李研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