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918 耀皮B股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20日在公司总部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数为497,66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0564%,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为24,725,312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龙万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497,0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9%,
其中B股为24,112,6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6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其中B股为612,700股。
2、审议通过《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497,04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7%,
其中B股为24,111,6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6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3 %,其中B股为613,700股。
3、审议通过《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497,0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9%,
其中B股为24,112,6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6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 %,其中B股为612,700股。
4、审议通过《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赞成497,04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7%,
其中B股为24,111,612股;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B股为1,000股;弃权6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其中B股为612,700股。
5、审议通过《2006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赞成497,0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9%,
其中B股为24,112,6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6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其中B股为612,700股。
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赞成497,0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9%,
其中B股为24,112,6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6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其中B股为612,70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赞成496,90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8%,
其中B股为23,962,912股;反对14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其中B股为149,700股;弃权6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其中B股为612,700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496,90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8%,
其中B股为23,962,912股;反对14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其中B股为149,700股;弃权6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其中B股为612,700股。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496,90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8%,
其中B股为23,962,912股;反对 14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其中B股为149,700股;弃权6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其中B股为612,70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赞成497,0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9%,
其中B股为24,112,6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6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其中B股为612,70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济阳路100号地块搬迁补偿相关事项的议案》;
赞成497,04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9%,
其中B股为24,112,61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6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其中B股为612,70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孙志祥、费宏博等两位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