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吉林敖东、延边公路双双发布公告:2007年6月20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双方均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延边公路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国投)所持延边公路18.83%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就收购中的债权债务以及股权转让的各项权利义务安排达成协议(简称:《四方协议》)。根据《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实施上述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依法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因此,《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延边公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成的收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94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出面报告,并予公告”,吉林敖东应当在《四方协议》达成三日内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吉林敖东直至2006年6月22日才作出《关于增持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今年6月4日上午九点,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均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但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及相关责任人均放弃了上述权利。因此根据《证券法》第213条和第193条规定,证监会对吉林敖东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吉林敖东董事长李秀林给予20万元罚款;对延边公路罚款50万元,对延边公路董事长郭仁堂处以10万元罚款;对延边公路其他责任人员张洪军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