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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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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所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2007年06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王璐

      

      为倡导上市公司“诚信披露”,适应全流通市场的特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对2002年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中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等9种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今日,上证所先行发布修改后的4种公告格式,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以及公司在澄清市场传闻时应注意的事项。

      今日发布的四种临时公告格式分别为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澄清公告》、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根据第九号《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关注与核实至少三大问题:第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是否已经发生、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所指的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债务人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应披露的重要交易、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重要合作、重要投资、重大诉讼和仲裁、业绩信息、接受资助、重大报批事项。第三,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是否存在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指引》强调,公司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不存在上述问题后,方可做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在第十号《指引》中,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发布澄清公告时应表述的具体内容,包括披露针对报道传闻的起因、报道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是否成立、报道传闻的影响进行核实的情况。特别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以便事后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果公司无法判断报道传闻真实性的,应在核实基础上说明无法判断的理由,以及是否有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核实的计划。

      上证所同时强调,公司只有在对传闻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才能编写澄清公告。因相关机构或个人造谣、误导性报道、误导性分析而产生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明确表明立场和观点;涉及控股权变更或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公司应书面征询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后明确表述结果;涉及尚未披露的年度业绩信息,公司应说明未公开的年度业绩相关情况。

      除上述两份《指引》外,此次上证所同时明确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披露要求,特别要求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九个方面的内容逐项表决情况,在九方面内容中,如果无法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证所要求在公告中明确发行对象的类别,上证所还要求公司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以保护发行前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