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期末其他应收款中含持本公司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10,120,000.00元。
(4)期末欠款金额前五名其他应收款合计数为20,031,754.24元,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94.44%,明细如下:
2. 长期股权投资
(1)截至2007年3月31日投资明细
(2)长期投资变动情况
* 截至2007年3月31日,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未发生减值情形,无须计提减值准备。
3. 投资收益
* 投资收益汇回不存在重大限制。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关联方关系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A、关联方名称及与本公司关系
B、关联方概况
C、关联方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D、关联方所持股份及其变化
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未结算金额
(七)或有事项
截止2007年3月31日,本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
(八)承诺事项
截至2007年3月31日,本公司无重大承诺事项。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7年6月1日,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药业”)委托本公司代表华西公司和西藏药业执行华西公司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的第一条(仅限该条中2007年6月6日之前含6月6日支付1.3亿元人民币部分):华西药业应支付给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3名自然人的款项合计1.5亿元,在华西药业支付给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3亿元后,华西药业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3名自然人于2005年12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股权转让行为终止。
2007年6月5日,本公司通过汇票形式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支付了上述1.3亿元款项。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义务披露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之日前六个月,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五、股权转让协议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二十四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证明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八、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履行西藏药业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自成立以来未受到行事、行政处罚和未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50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06年及2007年一季度的审计报告
十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
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德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西药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德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人:刘中
财务顾问主办人:苏国栋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对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援引的审计意见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同意上述援引。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延成
注册会计师:荣健 杨冬燕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德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西藏药业
股票代码:60021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28-86653915
邮政编码:610016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七年6月19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西藏药业的股份。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西藏药业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声明:本次转让股份系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西藏药业3,496万股社会法人股,股份受让方为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股份转让行为是与西藏药业股权分置改革同时进行的,如西藏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未能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则本次股份转让将受到影响。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达彬先生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93号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40000100034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1994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542200710901954
主要经营范围:藏医藏药、中医中药、生物制药的开发研究及成果的转让
华西药业股本结构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三、 华西药业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任何股份。
四、 华西药业实际持有西藏药业的股份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之资料外,华西药业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持有、控制西藏药业的股份。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受让华西药业所持西藏药业股份
1 、协议当事人
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为华西药业,受让方为新凤凰城及其一致行动人。
2 、转让股份数量、比例
3 、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为19,48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肆佰捌拾万元整),由新凤凰城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并以现金支付。
4 、签订及生效时间、条件
《 股份转让协议》 于2007年6月18日签订,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行为是与西藏药业股权分置改革同时进行的,即:在西藏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被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后,本协议方可全面履行。如西藏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能被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则本次转让将受到影响。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鉴于华西药业所持西藏药业6992万股股份上存在司法冻结的权利限制情况,各方在《三方协议》中约定,若新凤凰城本次受让的股份未能最终依法过户,则达义实业将向新凤凰城以人民币壹元整(¥1.00)的价格转让其所持有的华西药业百分之五十股权作为清偿新凤凰城一切支付的清偿担保,届时该百分之五十华西药业股权代表的华西药业控制权将用于善后清偿事务处理。同时在上述清偿处理完毕后,达义实业负有新凤凰城提出回购要求时立即以人民币壹元整(¥1.00)的价格回购华西药业百分之五十股权并履行一切使新凤凰城完全退出华西药业之必要事务的义务。
除过上述安排外,不存在其他附加特殊条件或者补充协议,也不存在有关于股份行使的其他安排。
三、出让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华西药业持有西藏药业6,99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7.03%,华西药业因债务纠纷,其持有西藏药业股权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药业700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 2006 年9月14日至2007年9月13日。
2、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西药业股权转让纠纷案,华西药业持有西藏药业5779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冻结日期从 2006年9月21日至2007年9月21日。
3、大竹县信用联社与华西药业债务纠纷案,华西药业持有西藏药业513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
4、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华西药业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华西药业持有西藏药业6992万股股份被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从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7日。
5、中国农业银行达州市分行与成都达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药业的借款纠纷案件导致华西药业持有西藏药业6,992万股社会法人股被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日期从2007年1月10日到2008年1月9日。
第四节、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华西药业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西藏药业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提交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没有买卖西藏药业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二、华西药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西藏药业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邱林刚先生的女儿邱勤女士于2007年1月12日以17.56元的价格买入西藏药业流通股股份1万股,于2007年1月22日以18.45元的价格全部卖出。
出上述买卖行为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西藏药业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公司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次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新凤凰城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协议书》
三、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西药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
日期: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