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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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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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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版:金融·机构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交强险费率挂钩初期向上浮动幅度不宜过大
    专家:不能简单地认为 北京、上海保费上浮比例大
    非凡理财“好运套餐”4号产品
    交强险费率浮动聚焦五大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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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费率浮动聚焦五大热点
    2007年06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从6月15日开始到20日的晚上8点五天时间里,中国保监会一共收到群众发来的电子邮件481封、传真7份。”

      昨日,中国保监会举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意见征集情况与各家媒体进行了交流。

      在征求意见五天时间里,关于社会各界所反馈意见的主要内容,袁力归纳出以下五个方面: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交强险是否与交通违章挂钩;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权的问题;费率上下浮动比例;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等。

      

      推出的时机

      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依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机制定费率浮动办法。也有的人认为交强险实行刚刚一年,诸多方面不成熟,费率浮动办法不宜过早推出。

      

      是否应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

      有人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违章挂钩不尽合理,闯一次红灯交强险费率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该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让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严重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是否行使了行政处罚权

      交强险不应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浮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有人提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挂钩变相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商业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也有人称,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经对司机进行了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费率上下浮动比例

      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有群众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办法向下浮动的比例较小,而向上浮动的比例相对大得多,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

      也有人建议对于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责任事故的浮动比例应当加到50%到100%,甚至成倍增长,上不封顶。而对于连续五年或者六年无责任事故的保费应当减少50%;对于连续十年无事故的,交10%的费率就可以了;而多年没有事故的就该减免。

      

      费率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

      还有建议,《暂行办法》的制定,应该遵循法制、科学、公平的原则。即,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提高工作透明度。

      袁力诚恳地表示,大家的意见很中肯,很多富有建设性,其中也有一些意见是对这项制度的本身还不理解。目前,《草案》本身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做进一步的修改。

      据悉,6月25日,中国保监会还将召开专家征询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