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近日,本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7)长中民二终字第0848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本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已于2007年3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1、维持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3、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的借款本金2050 万元及利息(含罚息)4623785.51元(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投分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35629 元、财产保全费12619 元、其他诉讼费100000 元,二审受理费135629元,共计497397 元,由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裁定(该事项已公告于2007年5月12日《上海证券报》),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三、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14250.50万元(本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本公司因2003、2004、2005年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已自2006年4月13日起暂停上市。由于本公司2006年度扭亏为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07年3月5日正式受理本公司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
四、备查文件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7)长中民二终字第0848 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