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近日联合发文,规范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管理,以确保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这一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2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提出,金融机构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管理办法指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管理办法指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开立基金账户;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12项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此外,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此前,央行已与本月11日发布并实施《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旨在监测恐怖融资行为,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