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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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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市也应实行 重大合同信披制度
    2007年06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皮海洲

      

      最近,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要求深市主板公司一次性签署的重大合同,如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的,或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的,均须及时公开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风险、介绍合同当事人、披露合同主要内容及说明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

      对重大合同进行信息专项的信息披露,这是当前股市监管工作与时俱进的一种表现。因为随着上市公司的发展与实力的增加,“签大单”已越来越成为许多上市公司的一种普遍的业务现象,并且部分上市公司甚至有能力到国外去签得上百亿的大单。如杭萧钢构、中色股份、北方国际、天音控股等公司就都签下了百亿国外大单。

      一份大单对于企业发展往往都是有着积极影响的。特别是一些百亿以上的大单,不仅对企业本年度的业绩提高有积极影响,甚至对公司未来几年的业绩提高也都有积极作用。也正因如此,表现在二级市场上,一些大单公司往往受到投资者的追捧。

      但由于上市公司在重大合同的披露上存在着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以至目前一些签有大单的公司往往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比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甚至信息泄漏,并由此引发二级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行为的出现。在这一方面,杭萧钢构无疑是一个反面的典型。中国证监会甚至因此对杭萧钢构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提出了警告并累计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因此,针对目前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予以规范显然是很有必要的。它不仅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避免内幕交易与股价操纵现象的出现,而且通过对合同风险的提示也有利于投资者防范市场风险,真正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对于这样一个明显具有与时俱进精神的信息披露制度,它不应该仅仅只是局限于深交所的主板上市公司,作为沪市来说,同样也有必要实行这种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制度,用以规范沪市上市公司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保护沪市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