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63元;
●股权登记日:2007年6月29日
●除息日:2007年7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7月6日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于2007年5月25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7年5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现将2006年度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经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6年共实现净利润305,907,434.01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29,997,468.47元,2006年度可供分配利润275,909,965.54元,加上未分配利润9,050,241.69元,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284,960,207.23元。
按2006年度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84,960,207.23元,公司以200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共计分配132,874,799.26元(占2006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48.16%),剩余152,085,407.97元转入未分配利润。
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派发现金红利的税率为每股派现金额的10%,即每股扣税0.007元,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元;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7年6月29日
除息日:2007年7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7年7月6日
三、本次分红派息对象
2007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元;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816-2418486
传真:0816-2410299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六、备查文件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