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06年年度有关财务数据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全文已于2007年4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将本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中的有关事项录入错误,现对有关事项更正如下:
2006年初本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本公司资金占用金额为:169,739,687.46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和精神的相关要求,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过协商,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下述方式归还对我公司资金占用:
1、本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与天发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湖北天荣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股份”)及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天荣股份同意承担本公司欠古城公司的款项2,430万元,以清偿湖北天发瑞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占用本公司款项。(该事项已于2006年7月5日公告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另本公司于2006年9月6日、2006年9月11日,2006年9月28日、2006年10月23日、2006年11月2日分别收到天发集团偿还本公司现金1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偿还了现金70万元,三季度增加资金占用额238,341.00元,偿还冲抵资金占用额30,266,894.49元, 截止到公告之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本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106,000,490.08元。(该事项已于2006年11月9日公告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现更正为:
2006年初本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本公司资金占用金额为:169,739,687.46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和精神的相关要求,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过协商,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下述方式归还对我公司资金占用:
1、本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与天发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湖北天荣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股份”)及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天荣股份同意承担本公司欠古城公司的款项2,430万元,以清偿湖北天发瑞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占用本公司款项。(该事项已于2006年7月5日公告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另本公司于2006年9月6日、2006年9月11日,2006年9月28日、2006年10月23日、2006年11月2日、2006年11月15日分别收到天发集团偿还本公司现金1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12.38万元。共计偿还了现金82.38万元,三季度增加资金占用额238,341.00元,偿还冲抵资金占用额30,266,894.49元, 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本公司资金占用余额为106,000,490.08元。(该部分事项已于2006年10月31日在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上公告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司对因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更正后的2006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S*ST天颐 编号:临2007-037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在近一周内不能披露股改方案,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本公司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目前,公司非流通股之间就本公司股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本公司股改存在以下问题:
1、本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ST”,财务费用沉重,流动资金枯竭,无法支付股改相关费用,无法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已对2006年度业绩予以了预亏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06年度继续亏损,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若2007年度不能实行盈利,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集团”)所持有的公司法人股中的2,714.85万股已于2004年10月19日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红门路支行,另天发集团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中的2,714.85万股已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目前,本公司尚未与保荐机构签定股改保荐合同。
三、保密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7.3、7.4条等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