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刘林峰公开谴责的决定
2007年06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查,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近期连续发生两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分别是2007年4月27日至5月8日和2007年5月10日至14日,均为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幅偏离值达到20%。公司分别于5月9日和5月17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均称近期无针对公司的重组计划。但时隔不到两周,公司于5月29日又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讨论定向增发等重组事宜。公司上述信息披露前后矛盾,严重误导投资者。
公司董事长刘林峰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刘林峰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