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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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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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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2007年06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07-016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除公司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提案《关于将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由云南迁址江苏张家港的提案》外,其余八项议案获得了通过。本次大会没有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无流通股股东登记参会;

      ●本次大会还收到流通股小股东的发言一份,本次股东会上,由董事会秘书宣读了该份发言。公司衷心感谢该股东对股东会的参与和对公司发展和管理的质询、关注和建议。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刊载了《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七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人共2人,代表股权7750.60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徐品云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 6人参加了会议,董事会秘书担任会议记录。

      二、议案审议情况:

      到会股东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以2票同意,占持有股份7750.6004万股,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一、《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报告》;

      二、《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董事会报告》;

      三、《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监事会报告》;

      四、《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五、《关于会计师事务报酬的议案》。

      六、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报告》;

      (详见2007年4月1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临2007-09号公告)

      七、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的申请》;

      (详见2007年4月1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临2007-08号公告中的相关内容)

      八、《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分配预案》,

      2006年度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4,855,410.3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54,775,939.42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139,920,529.03元,按子公司净利润的10%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合并报表后反映数1,655,643.50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1,576,172.53。考虑公司目前状况,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将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由云南迁址江苏张家港的提案》,(见2007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载的本公司临2007-015号公告)未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杨芸菲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股东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其他

      本次大会还收到流通股小股东的发言一份,本次股东会上,由董事会秘书宣读了该份发言。公司将及时对股东陆宏翔先生提出的问题回复,公司衷心感谢股东陆宏翔先生对股东会的参与和对公司发展和管理的质询、关注和建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流通股股东陆宏翔先生的发言稿。

      特此公告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科技”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芸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07年6月23日上午9:00在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和《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公司法》 、《 规则》 、《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依据《 规则》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贵公司己于2007年4月17日在《 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公司召开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本次会议已按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品云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代表共2人,均为2007年6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持有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所持有表决权为7750.60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贵公司己于2007年4月17日在《 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了2006年年股东大会拟审议的八项议案。

      2007年5月30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临2007年—15号公告《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大股东股东会提案的公告》: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交了《关于将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由云南迁址江苏张家港的提案》。该股东持有股份38,691,323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4.96%。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由贵公司推举的监票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交的单独提案《关于将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由云南迁址江苏张家港的提案》未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合法通过了八项议案,没有股东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权的行使、计票、监票的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正元

      见证律师:杨云菲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