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沪深证交所分别对一批因股价异动公告前后矛盾而对市场产生恶劣影响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负责人进行了公开谴责。同时,上证所还特别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等9种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业内人士认为,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价异动公告有望改变多年来“走过场”的不良习气。
今年以来,在全流通和市场活跃的背景下,市场各方对股票价格高度关注,相关传闻也日趋增多。受各类市场消息的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异动情形日趋严重,股价异动公告也成为今年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头戏”。
然而,这些公告多数属于“走秀”或“例行公事”,内容上多以“经确认目前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打发投资者,应付监管部门。可事实上,一些上市公司曾经否认过的事情,在不久以后又成了事实。如此出尔反尔的信息披露不仅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原则,同时也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为此,监管部门决定加强对股价异动与信息披露的联动监管。一方面,证监会宣布将在上市公司信披监管工作中,把上市公司股价变动纳入监管范围。另一方面,两地交易所也明确表示,加强股价异动与信息披露联动监管是现阶段监管方面的重点工作。
由于前后公告矛盾,4月上旬,上证所率先对三普药业控股股东远东控股集团及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予以公开谴责;上周,又公开谴责了*ST石岘控股股东以及天科股份董事长。深交所则在5月中旬公开谴责了S*ST光明控股股东光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
除对违规公司进行处罚外,上证所还从制度建设上加强改进,倡导上市公司“诚信披露”。该所日前特别对2002年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中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等9种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其中,针对股价异动公告,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关注与核实至少三大问题:第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是否已经发生、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第三,公司是否存在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上证所强调,公司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不存在上述问题后,方可做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上市公司股价异动公告流于形式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善。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完善并强化联合监管机制,联合防范和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实行为,相信上市公司公告的参考意义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