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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商文
旨在加强和规范期货经纪合同管理,保护期货经纪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期货经纪业务风险,促进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昨天下发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业内专家表示,中国证监会曾于1999年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对规范当时的期货行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模式的转变,不断有新问题、新情况出现,迫切要求出台新的规范与之相适应。
与老《指引》相比,新《指引》由“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和“示范文本”四部分组成,将原来独立成篇的“说明书”收录其中。修订后的“说明书”新增了对于期货保证金存管规定,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方面可能存在风险的提示。
新的“客户须知”对开户条件、开户文件的签署和客户需知晓的事项进行了详细阐述。如在自然人开户上,要求其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开户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除了原有的要求客户知晓期货交易风险,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以及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等内容外,新的“客户须知”还增加了包括知晓客户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等内容。
对比老“标准文本”,新发布的“示范文本”规定得更为详细。“示范文本”共分为十五个章节,对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风险控制,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费用,合同生效与变更,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免责条款等都设立了独立章节进行规定。
业内专家指出,在秉承了老《指引》风险和利益相一致原则的基础上,新《指引》更加注重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同时,由于期货市场品种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即将推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到期货市场中来,这也使得期货交易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新《指引》专设独立章节对“争议解决”进行了规定,为这类问题的解决建立了有效途径。
在发布《指引》的同时,协会同时还下发了《办法》,明确建立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制度。《办法》规定,协会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制订或修改期货经纪合同文本的,应当将制订或修改后的经纪合同文本报协会进行备案审查,获得协会备案审查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同时,《办法》对会员自行制订和修改的经纪合同文本中“禁止性”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明示或暗示地做出获利、不承担或少承担交易风险的保证或承诺;明示或暗示地允许客户进行透支交易、接受客户进行全权委托或其他国家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增加客户义务、过分规避公司责任而导致客户与公司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格式合同内容的行为都不应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