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建设一个健康规范的金融期货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金融期货规避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增强资本市场弹性的功能,确保金融期货市场稳步运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昨日在其网站公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该办法分十章,采取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额制度等八大风险控制措施来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金融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两个多月的广泛征求意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合近来市场发生的一些变化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做了完善和修正,为金融期货的稳妥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关于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中,中金所规定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按照目前沪深300指数4000点,每点300元计算,进行一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最少需要12万元保证金。这样的门槛设置充分考虑到国内投资者普遍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股指期货推出后出现过度投机现象,符合建立一个基本遵循国际惯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金融期货市场的要求。
在关于价格限制制度的规定中,中金所设立了熔断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其中熔断制度规定的完善使其更加富有可操作性,交易所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的,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是指只有熔断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熔断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熔断价格的情形。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未持续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重新进行熔断检查。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第二节交易开始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执行。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这与之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的风控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有较大的不同之处,值得投资者注意。
在持仓限额制度方面,中金所对会员和客户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的规定不同,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张;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张;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持仓限额的单位由“手”改为“张”,在合约界定上更加容易理解,绝对持仓600张合约相当于合约价值7.2亿元,资金量较大,能够有效规避持仓过于集中的风险。
关于结算担保金方面,中金所要求各类会员基础结算担保金分别为:交易结算会员人民币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人民币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人民币3000万元。引进结算会员联合担保机制是国际通用的方法,在金融期货市场初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规模的共同担保资金,可以增加交易所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进一步强化交易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另外,在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风险警示制度等方面,中金所都结合新颁布实施的《条例》和当前市场状况进行了相应调整,力求保障金融期货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