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28日在大连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共有7人,代表股份数为254,976,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2%。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明理先生授权董事于庆新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2项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公司聘任的2007年度审计机构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拓展需要拟进行重组,申请辞去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职务,为此公司改聘万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7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本议案以254,976,271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发行不超过5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06年末发行了3亿元短期融资券,现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拟在上期短期融资券到期期间,继续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并自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一次或分次发行。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本议案以254,976,271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由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戴钦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