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普遍采用单位投资信托的架构,因此就法律层面来看,ETF的参与单位主要分为三大方面,包括发起人(委托人)、受托人(保管银行)和投资人。简单程序即是由发起人向投资人募集财产,而后将财产存放于受托人处,并以此发行表征财产的受益权单位给投资人,完成全部程序。ETF的各参与主体包括:交易所,负责编制ETF所追踪的指数;经理公司,以证券承销方式发行基金单元的机构,管理信托财产,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参与证券商,由经理公司所指定的销售ETF的营销机构;保管银行,管理及转让机构,持有基金购置的证券资产,进行基金管理,并为基金单位转让提供方便;登记公司,持有基金单位的记录,登记基金持有人名录;指数编制公司,授权发起人使用特定指数的单位;投资人,包括机构和散户,实行进行ETF买卖的一方。
根据ETF的模式架构以及实际运作情况分析,ETF要高度发展必须具备三个主要条件:
(1)市场认可度高、公信力强、能完全反映实际环境的指数。ETF运作方式都是以追踪特定市场指数或产业指数的表现为原则,其最大的好处就是在于“指数”是所有人都能轻易获得的“信息”,透明度极高。因为指数这种为人熟知且广泛讨论的特性,因此,市场认同度高、公信力强、能完全反映实际环境的指数往往能带给指数型商品的推广以极大的助力;反之,未能取得市场一致共识的指数就无法获得大多数投资人的赞同。因此,ETF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发行商必须选择投资人高度认同的指数。
(2)ETF所交易的证券市场必须高度发展且具有良好的流动性。ETF之所以能够跳出传统基金的范畴发展,最大的重点在于交易价格(次级市场)与资产净值并不会出现大幅度折溢价的情况,而且能够在交易的任意时刻购买,充分实现投资人追踪指数的理想。因此,ETF的交易市场(次级市场)必须能够做到基金交易价格与资产净值一致,这就必须信赖ETF所投资的证券市场具备高度的流动性。
当ETF的交易价格与资产净值出现大幅折溢价时,机构型投资人即会在初级市场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动作,不过创设/赎回的单位是一揽子股票组合,且买进与卖出的股票数量都较一般投资者多,因此,如果ETF的交易市场或其成分股组合中的股票没有极佳的流动性,那么当机构投资人在次级市场大量买进或抛售股票时,就会使得股票的价格产生较剧烈的震荡,套利机制也将因此失去作用,从而使ETF的交易价格与资产净值出现折价或溢价,失去ETF追踪指数的意义。
(3)ETF基金业者必须具备相关登记与结算能力。ETF与开放式基金一般提供投资人在初级市场进行创设与赎回的交易,因此ETF基金业者必须具备相关登记与结算能力。不过值得一提的是,ETF的创设与赎回没有规模上的限制,因此机构性投资人实际上使用申购和赎回的频率远低于一般的开放式基金。
发展ETF的三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