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已投入运行或曾经设计成型的模式较多,包括工行模式、建行模式、国泰君安模式、光大海通模式和银河证券模式等。在实际操作中,国泰君安模式逐渐成为主流的操作模式。
那么,国泰君安模式为何能够成为券商落实第三方存管工作的主流模式呢?
监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新《证券法》颁布后,国泰君安、光大证券会同海通证券、银河证券等公司结合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吸收建行、工行模式中的成功做法,分别设计了各自的第三方存管模式。2005年12月26日,证监会机构部、央行金融稳定局、上海证监局、证券业协会、汇金公司、工、中、建、交等8家商业银行有关专家,对国泰君安第三方存管模式进行评估论证,各方专家从业务、法律和结算关系等方面均给予了高度认可。
国泰君安模式的业务要点包括:一是采用多银行制,即一家证券公司可以选择多家银行。二是证券公司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在证券公司名下,证券公司为每个客户建立资金明细账;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开立专户,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与银行形成直接的负债关系,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账会计主体。三是银行承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运行监控职能。吸纳工行模式的成功做法,由银行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和出纳,通过总分核对、为客户存取款和提供客户查询,防范证券公司的总额挪用行为。四是通过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进一步防范明细挪用。通过证券公司中、后台的大集中,使各营业部不再接触清算、财务,不再能碰到客户资金,营业部完全转变成营销服务网点,达到杜绝营业部挪用行为;通过向监管部门开放公司集中监控系统,防范证券公司总部的明细挪用。五是证券公司完成整个证券交易业务流程,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
相比之下,此前的工行模式是在新《证券法》出台前,作为控制严重违规、没有内控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挪用行为的应急措施推出的,时间紧,情况特殊,所以在符合新《证券法》、支持证券市场发展、便利投资者和银行体系承担证券市场风险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上述人士认为,国泰君安模式作为符合证券业实际情况,顺应证券业创新发展需求的工作模式,在证券公司落实第三方存管工作的过程中发挥了较大的示范作用。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落实第三方存管工作,周密细致地做好方案论证制订、技术系统开发、人员培训和业务流程改造等各项配套工作,确保在8月底之前按期完成第三方存管工作。
工商银行模式与国泰君安模式对比
项目 工商银行模式 国泰君安模式
合法性 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的规定,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二条“证券公司承担清算交收责任”的规定。 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各项规定。
安全性 通过银行总分核对和承担客户存取款职能,防范证券公司总额挪用;通过客户主动查询机制,一定程度上防范明细挪用。 通过银行总分核对和承担客户存取款职能,防范证券公司总额挪用,通过客户主动查询机制、中后台大集中和向监管部门提供监管接口,防范明细挪用。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职能 银行担任 证券公司担任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纳职能 银行担任 银行担任
客户资源控制 银行为主。 证券公司为主。
对证券公司战略转型的影响 证券公司失去客户资源控制权,难以完成回归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地位的战略转型。 证券公司掌握客户资源控制权,对其战略转型不会造成实质障碍。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差 银行对客户负债并计息,证券公司缺乏获得利差的依据。证券公司目前得到70%的利差,未来将全部失去。 银行对证券公司负债并计息,证券公司对客户计息。证券公司有获得利差的依据。
风险传递 银行从资金控制和业务操作环节上均实质参与了证券业务,导致证券市场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 银行没有实质参与证券业务,证券市场风险控制在证券市场体系内,不会向银行体系传递。
结算法律关系 证券公司是法律上的结算参与人,银行作为资金的实际控制方,是资金实际交收人。资金交收责任模糊。 证券公司完成整个申报、清算、交收过程,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
证券市场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资金的客户交收在银行体系内完成,证券交收在证券市场内完成,DVP制度更加难以建立,证券市场结算风险增大,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均在证券市场体系内完成,没有额外增大证券市场结算风险。
对证券市场运作、创新与发展的影响 银行实质参与证券业务,在系统支持、资金风险规避和产品替代竞争等多方面制约证券市场的业务创新与发展。 证券业务的全部环节均由证券公司完成,银行不会制约证券市场的业务创新与发展
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的影响 证券公司不再管理资金,资金交收责任模糊,失去提高内控建设的动力。 证券公司仍是客户资金的管理主体,证券公司中后台的大集中是实现该模式的必要条件,对证券公司的内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参与各方法律关系的调整 银行实质介入证券业务,导致各方业务关系的根本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范围法律关系的调整 银行未实质介入证券业务,对各方法律关系的调整不大
银行服务质量 单银行制,造成客户和存款大搬家,不符合市场竞争原则,不利于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多银行制,不会造成客户和资金大搬家;符合市场竞争原则,有利于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银行系统故障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银行系统故障会造成这家银行所有证券客户交收失败,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银行系统故障只会造成故障期间该银行客户向证券市场存入资金,不会影响证券市场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