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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一次股东大会(2007年第二次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一次股东大会(2007年第二次临时)于2007年6月29日上午在新东纺大酒店五楼“龙头厅”(上海市镇宁路525号)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2人,代表股份总数 241,007,2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588%,其中:B股股东和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2,094,886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方晓杰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实施〈适用于600MW~1000MW火电等重大工程的I&C系统集成及自控系统仪表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决议如下:
同意票240,716,800股(其中:外资股1,804,586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总数的99.8795%;
反对票0股(其中:外资股0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票290,445股(其中:外资股290,300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总数的0.120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由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晓杰先生出席见证,并出具由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和方晓杰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意见如下:“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一次股东大会(2007年第二次临时)决议;
2、关于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一次股东大会(2007年第二次临时)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关文件。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