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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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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实施政府大额医保补助
    2007年07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为缓解看病贵难题,从7月1日起,新疆在自治区级参保单位范围内推行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

      根据新疆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基础上,自治区本级于7月1日起,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上,建立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政府按参保人员人均5元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从7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将在6.5%的基础上调高到7.5%,增加1个百分点,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据悉,缴纳了大额医疗补助金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其医疗费用可在大额医疗补助金中支付。以自治区本级为例,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元钱(含政府补助5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其住院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6万元)以上的10万元部分,可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