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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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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半年报须披露证券投资
    2007年07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沪深证交所对半年报作出规定

      ⊙本报记者 王璐 黄金滔

      

      2007年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工作即将拉开帷幕。今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出通知,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分别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的情况,以及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公司还应当参照规定格式,在半年报全文的正文“重要事项”中作出披露。

      上市公司应该按照“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调整后的上年同期利润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半年报全文及摘要“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上年度期末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调整后的数据为准。

      通知规定,如果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度业绩在报告披露之前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2007年半年度相关会计数据。

      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半年报,深市主板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30 家。

      深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规定,不得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深交所鼓励中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份的中小板公司在7月底前披露中期业绩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