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将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本公司已进行了公告,详见2007年2月2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后经法院调节,公司与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详见2007年3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吉民一初字第1号)的规定: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将长百影城购物中心内的电气、电梯、空调、消防四项工程按原设计及变更的图约的内容全部完工并经权威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允许正常投入使用合法证明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于2007年6月1日前将上述四项工程移交给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遇客观困难,该时间可顺延一个月。逾期上述四项工程仍不能按竣工验收合格并按标准移交,则长春万达房产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须再行诉讼既可立即按法律程序直接执行:(1)、不予支付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项3500万元;(2)、收回已存入的1400万元资金;(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租建筑内投入的全部设备、设施、装饰、装修及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归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条件撤出;(4)、立即承付截止2007年1月1日前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18,343,523.56元。
截止调解书约定的时间为止,公司已完成长百影城购物中心内的电气、电梯、空调、消防四项工程并按原设计及变更的图约的内容全部完工,其中电气、电梯、空调已经取得权威部门验收合格,消防工程我公司已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消防设计图纸及消防部门提出的《规范意见》要求全部完成施工,在要求万达公司向负责验收工作的消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未果的情况下,我公司向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净月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提出了验收申请,该大队以“经现场初步踏查,该建筑工程整体未竣工”为由不予受理。由于在调解书中已经明确了“四项工程”以外的事项包括装饰、装修、设备、设施是按现状移交给万达公司,因此,万达公司应负责完成建筑主体及装饰工程的施工。我方负责施工的“四项工程”特别是消防工程均依托于主体建筑工程,只有在应由万达公司负责完成的主体建筑工程与装修工程等竣工后才符合消防验收的条件,才可以整体验收给予合格意见书。我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已取得消防部门的检测合格证书,我公司认为由我公司负责的“四项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了调解书约定的标准,我公司已通知万达公司予以移交,并已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方履行完毕(2007)吉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节书中全部义务的事实予以备案。
由于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由我公司负责的“四项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了调解书约定的标准存在异议,因此还没有正式全面接收。现公司正积极与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争取早日移交。
关于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的处置和履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重大事项对公司07年的财务状况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截止目前为止,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我公司的1400万元工程垫付款我公司尚未收到。
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