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6,786,732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7月9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6月26 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7月5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7月7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安排追加对价
(1)关于追加对价的承诺情况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改方案实施后的惠泉啤酒的经营业绩做出承诺。若公司的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追送完毕后,此承诺自动失效)。
1)触发追送的条件;
a)根据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以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如果公司2006、2007、2008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任意一年低于25%;或者b)公司2006、2007、2008 年度中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2)追送股份数量:按照现有流通股股份每 10 股送 1 股的比例计算,追加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共计 6,300,000 股。
3)追送股份时间:全体股东将在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年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申请实施追加对价安排。
4)追送股份对象:追加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该日期将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公告。
(2)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未触发追加条件。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一)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限售:
a、燕京啤酒所持股份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和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即12,500,000股,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即25,000,000股。
b、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所持股份自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即12,500,000股,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即25,000,000股。
c、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燕京啤酒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出售所持有的惠泉啤酒股份,其出售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格。(在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利润分配、在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调整)。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限售:
a、若因触发了股份追送条款,则975,320.86股用于追加对价执行安排。上述975,320.86股在追送实施完毕日前不能上市交易或转让。
b、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则自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该部分975,320.86股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或转让。
c、其余 25,926,505.35股股票在股改实施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即12,500,000股,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即25,000,000股。
(3)除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限售:
a、若触发了股份追送条款,则根据股改前持有惠泉啤酒股权比例执行对价执行安排。该部分股份在追加对价实施完毕之前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
b、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则自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该锁定部分股份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c、除前述锁定股份外,所持有的惠泉啤酒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承诺履行情况
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未发生变化。
四、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原指定徐雅珍女士为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代表人徐雅珍女士工作变动,另委派保荐代表人程建新先生接替徐雅珍女士的工作,继续执行对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书》,就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问题核查认为:本次公司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的主体、条件、数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股东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上述股东出售所持有股票不涉及外资管理程序,所涉及的国资管理程序将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上述股东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自2007年7月9日起已经具备了上市流通的资格。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6,786,732股;
2、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7月9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七月二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4、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