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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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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2007年07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60         股票简称:华微电子         编号:临 2007-022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2,234,130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 2007 年7月6日。

      ●2007年6月11日,部分满足流通条件的限售流通股(计13,981,531股)已被安排上市流通。本次为公司第二次安排限售流通股上市,上市流通的限售流通股股东为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集团”)、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乐华”),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公司”或“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 2006 年 5 月 29 日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 2006 年 6 月7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 2006 年 6 月 9 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股权分置改革追加对价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盈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瀚”)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在 2006 年和 2007 年两个会计年度中的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华微电子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增长低于 30%,上海盈瀚将向追加送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无限制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执行追加送股安排一次,追送股份总数为 500 万股。

      如改革方案实施日至追加股份股权登记日,本公司因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而导致股本变动时,追加送股总数将按股本变动比例进行调整。

      如改革方案实施日至追加股份股权登记日,本公司因实施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权证等股本变动而导致原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本不同比例变动时,追加送股总数不变,仍为 500 万股。

      目前公司没有触及追加对价承诺条件。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一)相关承诺情况

      1、法定承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动议股东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业务操作指引》作出相关法定承诺。非动议股东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亦受该法定禁限售条件的约束。

      2、除法定最低承诺外,第一大股东上海盈瀚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股份追送承诺

      详见上述“一、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追加对价承诺。”

      (2)若触发了上述股份追送条款,则现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则现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在自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除获送红股外增加持有的华微电子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3)如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永红”)所持股份未能按期解除质押,导致不能执行相应对价安排,上海盈瀚将先行代为支付对价。

      3、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北京光大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投资”)还承诺:为未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达意见的非流通股股东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先行代为支付对价,但保留追索权。

      4、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厦门永红还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前解除不少于应支付对价股份的质押。

      5、凡执行对价过程中发生某股东代其他股东先行代付对价的,被代付对价的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有限制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或转让以前,应先向代其支付对价的股东履行清偿义务;否则,被代付对价的股东在办理所持有限制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或转让以前,应先征得代其支付对价的股东的书面同意,并由华微电子董事会代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二)相关非流通股股东所作承诺的履行情况

      

      [注]: 见以下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总股本、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第2项。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总股本、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流通股、限售流通股类别股份结构未发生变化;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受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市政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2月26日举行拍卖会,对华微电子原有限制条件流通股股东――吉林龙鼎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681,143股限售流通股股份进行拍卖,拍卖已成交,受让人为沈阳市嘉年华宾馆,股份性质仍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7 年6月11日,华微电子部分满足流通条件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办理了上市流通手续。首次上市流通致使华微电子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如下: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 14 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要求,光大证券对本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形成的结论性意见为:

      1、华微电子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

      2、华微电子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

      3、华微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华微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2,234,130 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 2007 年7月6日;

      3、2007 年6 月11日,华微电子部分满足流通条件的限售流通股13,981,531股办理了上市流通手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数量为12,234,130股,是公司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其中包括:广州乐华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股以及华星集团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234,130股。

      由于广州乐华未能偿还汇金投资先行为其垫付的对价股份318,857股,且汇金投资于2007年6月2日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乐华电子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根据公司的股改方案,2007年6月11日首次流通股上市时未安排广州乐华所持限售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2007 年6月26日,汇金投资签署书面意见,同意广州乐华所持1,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本次申请安排广州乐华所持华微电子1,000,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华星集团持有华微电子21,234,13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中11,800,000股根据股改法定禁限售承诺于2007年6月9日禁售期满,但由于华星集团所持全部股份已分别于2007年3月27日和2007年4月9日被司法冻结和司法轮候冻结,2007年6月11日公司首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时未安排上述股份上市流通。2007年6月22日,上述司法冻结和司法轮候冻结被依法解除;2007年6月25日,华星集团将其所持10,000,000股华微电子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了质押登记。公司本次申请安排前述法定限售期届满的11,800,000股股份中的11,234,130股上市流通,其余法定限售期已届满的股份计565,870股将在所设定的相关质押解除后另行安排上市流通。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除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565,87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因被设定质押而存在权属限制,因而未于本次安排上市流通外,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2007年6月11日,部分满足流通条件的限售流通股已被安排首次上市流通,本次是公司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 年7月2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4、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