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总裁 任胜利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正确指引下,全国产权市场正处于规范发展大好时期。一个初具规模,并在全世界拥有独特交易品种———以企业国有产权为主的新型市场展现在全球资本市场面前。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之日正是3号令颁布3周年之时。这不仅是一个日期的巧合,而是说明经过三年规范发展的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发展,产权交易机构对《通知》盼来已久。因为,《通知》对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存在的新问题、特别是针对场外交易提出了有效措施,对场外交易将是一个有力的遏制。
三年以来,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成交额估计达到5000亿元。虽然进场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总量是上升的趋势,但是在全国各省市分布很不平衡。在行政区域较小的四个直辖市进场交易的比率大大高于其他省(区),而在行政区域较大的省(区),场外交易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省(区)场外交易的比重还相当高。令人不安的是,随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在不少省市,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总量却出现了下降趋势。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事与愿违的现象?
1、对通过产权市场配置企业国有产权认识不清。所以,不少国资监管机构对场外交易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2、对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认识模糊。面对全国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项目比场外交易项目大大增值的现实,不少国资监管机构认识仍然没有上升到这样的层面。
3、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往往出现约束“软化”现象。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把监管位置摆正,往往和所监管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管理边界不清。二是对自身寿命周期有所担心。一些国资监管机构难免产生对自身寿命周期的疑虑:如果所监管国有企业通过转让逐步减少,国资监管机构还监管什么?
可以说,《通知》对场外交易有了更加严格的限定和制约。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场外交易(协议转让)的范围。《通知》规定场外交易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在技术进步方面有明显优势。其次,进一步明确了场外交易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机构。《通知》的一个亮点在于把场外交易的审批权限放在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并要求不得下放或分解。最后,进一步明确了场外交易项目价格底线和对场外交易项目建立跟踪、报告制度。
我们清楚地知道,3号令的颁布实施为产权交易市场运行和发展提供了基本制度。《通知》下发后,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必将日趋完善,大大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比率,全国产权市场将会在规范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整理 柯鹏 全文见:http://blog.sina.com.cn/rensheng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