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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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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外资需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为前提
    2007年07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近年来,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范围、规模、力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还不足以阻止跨国公司对中国高端产业和市场的并购垄断,因此,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并设立直接隶属国务院的跨部门专业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邓聿文

      

      很多人还记得前年中海油公司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受阻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一事。今后,外资并购中国公司也有可能接受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6月24日,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新规定,要求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除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这是一个迟到但却非常必要的政策。近年来,随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范围、规模、力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据权威部门介绍,2004年以前外资以并购形式对我国的投资只占直接投资的5%,2004年这一比例快速上升为11%,2005年接近20%。特别引人注意的是,一些跨国公司和国外投资基金对中国一些行业的重点企业实施并购。而这些行业和企业与国家的经济安全有很大关系。

      不可否认,外资并购对促进所在国的经济增长具有积极意义。比如,跨国公司投资和当地经营活动对所在国产业成长与结构升级、技术进步、出口竞争力提高及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都会起到推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外资并购尤其是跨国公司对一些重要行业和企业的并购,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从根本上讲,跨国公司并不具备向并购所在国转移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天然动机,其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服从于全球战略和公司整体利益,这样,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就有可能对所在国造成包括产业和市场控制、技术依赖、税收流失、消费结构扭曲、滥用市场势力、破坏环境和劳动剥削等诸多方面的损害,严重者甚至发生跨国公司贿赂当地官员、干预司法乃至颠覆政权等恶性事件。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外资对中国企业的资本并购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型资本并购。这类并购的目的是为了经营,扩大在中国的市场占有份额,或者控制中国某些企业产品的生产。一类是资本型并购。这类并购不是为了经营,而是在资本重组之后,通过海外上市的方式,赚取资本经营利润。

      但无论是经营型并购还是资本型并购,外资收购中国企业都是有选择的,一般是那些有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或者是拥有某种资源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本行业一般都位居前几名。而在并购完成后,外资往往有两种做法,一是终止企业运营,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获取国内市场份额的目的;二是把并购获得的企业转变为其下属的加工企业,作为其全球生产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从而使中国企业既没有知识产权,也没有核心技术。中国许多民族品牌和企业就是这样消失的。像饮料行业,目前十强企业中娃哈哈的39家企业和乐百氏98%的股权、以及深圳益力矿泉水公司54.2%的股权、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公司50%的股权、汇源果汁22.18%的股权,还有奶业企业蒙牛49%的股权、光明乳业20.01%的股权,都被达能所收购。其中的乐百氏品牌现在基本上退出了市场。饮料行业当然无关国家经济安全,但如果这种全行业并购发生在装备制造业、高科技产业或者银行证券业,则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的危害相当大。

      所以,对于外资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反垄断法,规范企业的并购行为,防止跨国公司在中国从事垄断经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尤其不能任由海外金融资本介入中国的资本市场,因为这种资本重组方式只是利用中国企业的资产,从事金融交易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赚取企业上市后的资产差价,并不能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善。当然,要想从根本上保障中国的经济安全,必须提高民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在目前与发达国家存在技术水平、产业结构、市场经济体制、产业组织制度、企业制度和国际竞争实力等巨大差距的情况下,对外资并购中可能影响中国经济安全的行为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划一条红线,不失为一种事前的预防措施。何况,即使发达国家如美国,也不允许外资随便染指本国的重要企业。

      从这一角度而言,目前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还不足以阻止跨国公司对中国高端产业和市场的并购垄断,因此,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应该完善相关规定,并可借鉴美国等地的办法,设立直接隶属国务院的跨部门专业机构,如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之类,专门审查外资并购案,以对外资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