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加强军工企业
股份制改造监管
2007年07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综合报道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有序推进,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
孙勤表示,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国防科工委将会同总装备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指导意见》,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由国资委和国防科工委共同审批。军工企业依据指导目录编制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报国防科工委和国资委审核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国防科工委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履行。
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保密议事规则,涉密董事、监事、股东在保密期限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最后,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