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7年7月3日(星期二)上午八时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200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67,904,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3%,其中: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215,091,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0%,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52,81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公司董事长斯泽夫先生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一、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
1、本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267,904,974股,其中赞成票267,904,974股,占投票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0股,占投票总数0%。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2、本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267,904,974股,其中赞成票267,904,974股,占投票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0股,占投票总数0%。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3、本公司2006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即: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74,776,015.96元,向本公司A股股东及于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派发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为每股现金股利人民币0.20元(A股含税)共计人民币90,000,000.00元,余下未分配利润人民币656,122,666.08元结转2007年度。
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267,904,974股,其中赞成票267,904,974股,占投票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0股,占投票总数0%。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4、本公司2006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告。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267,904,974股,其中赞成票267,904,974股,占投票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0股,占投票总数0%。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5、本公司2007年工作计划报告。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267,904,974股,其中赞成票267,904,974股,占投票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0股,占投票总数0%。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6、聘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为本公司2007年度国际和国内会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267,904,974股,其中赞成票267,904,974股,占投票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0股,占投票总数0%。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二、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发行新H股的一般授权的议案。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267,904,974股,其中赞成票236,567,374股,占投票总数88.30%;反对票31,337,600股,占投票总数11.70%;弃权票0股,占投票总数0%。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三、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本公司二零零六年度税后利润分配及末期股息分配方案,现将关于H股末期股息派发事宜公告如下:
1、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内资股股息或其他分派以人民币计价及支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故A股持有人的股息以人民币支付,有关A股股息分派事宜将另发公告。H股持有人的股息以港币支付。以港币支付股息的汇率采用宣布股息之日前一周(不包括宣布股息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收市汇率的平均值。
本公司向H股股东支付二零零六年度末期股息以股息宣布日(二零零七年七月三日)前一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兑换港币收市汇率的平均值为1.00港元兑换人民币0.97644元,即向H股持有人支付的末期股息为:
每股人民币0.20元
------------=每股港币0.2048元
0.97644人民币/港币
2、本公司已委托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在香港的付款信托人(「付款信托人」)。本公司将就其宣布的H股股息付予付款信托人,由其代H股股东保管该等款项,以支付H股持有人。付款信托人将于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将股息单寄予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持有人。
四、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永良律师、刘荣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机 编号:临2007-017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7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07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公司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方案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东方电气集团向公司出售资产有关具体事宜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7月3日上午九时;
(2) 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7月3日上午十时三十分;
(3) 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7月3日上午十一时。
2、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均为:2007年7月3日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H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斯泽夫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临时股东大会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0人,代表股份294,008,36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5.5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A股股份215,741,238股、H股股份50,386,660股;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计110人,代表A股股份27,880,467股,分别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7.94%,11.20%,6.2%;
2、A股类别股东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A股股数215,741,238股,占公司已发行A股股份总数的77.0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股东统计数据文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110人,代表A股股份27,880,467股,占公司已发行A股股份总数的9.96%;
3、H股类别股东会议
参加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5,155,087股,占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的20.68%。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点票监察员、保荐机构的代表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共八项,均获通过。其中,临时股东大会对第一项议案中八个议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单位:股):
2、A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为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的议案》,并对其中的八个议项进行逐项表决,均获通过。表决结果如下:(单位:股):
3、H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为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并购买资产的议案》,并对其中的八个议项也均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均为35,155,087股赞成,占有效投票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效投票数的0%;0股弃权,占有效投票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四、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被委任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点票监察员,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永良律师、刘荣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H股类别股东会议,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暨决议及200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记录暨决议、200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记录暨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0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0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