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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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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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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执业风险 三部委力推医疗责任保险
    2007年07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记者获悉,昨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大力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开展。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个险种,对投保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患者或其近亲属提出索赔申请时,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据了解,《通知》指出,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通知》强调,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早在1999年我国的保险市场就已推出医疗责任险,目前国内包括人保、平安、太平洋、天安等几大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但只是国内一些大型医院投保了这类保险,实际上这类险种在市场上的推广并不理想。目前处于医院不积极投保、保险公司谨慎观望境地。

      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环境的日趋健全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医患纠纷呈现新的特点,医患关系有待进一步和谐的环境下,推出此责任险显得非常必要。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    

      各级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各地保险监管部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通知》提出了指导性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有效化解医疗风险。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据悉,《通知》还对制定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建立卫生部门和保险业信息沟通和联系机制,加强宣传与培训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有关专家表示,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通知》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通知》的出台是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