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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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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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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07年07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封五版)

      行在本行的持股比例应不超过20%。在现行法律政策未改变且本行目前的股权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华侨银行不会对本行构成控制关系。同时,华侨银行没有派遣任何管理人员进入本行的高级管理层,不会干涉本行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通过操控本行业务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2)根据华侨银行与本行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华侨银行承诺,在2011年6月8日前不会向注册于浙江省、江苏省和/或上海市的拥有不超过5个省级分行的境内商业银行投资或与其订立任何战略合伙性安排;(3)华侨银行在中国的业务主要定位于以大中型企业为主的公司银行业务、以高端个人理财为代表的消费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机构和资金业务等;而本行的市场主要集中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业务定位于以中小型企业为主的公司业务、以中高端个人客户和个体私营业主为主的个人业务。两者在目标客户和市场细分方面存在差别。综上,华侨银行不会对本行构成控制关系,不存在通过操控本行业务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由于目标客户和市场细分的不同,华侨银行与本行之间不会构成实际上的同业竞争关系。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关联方包括:(1)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主要法人股东;(2)受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3)本行的董事、关键管理人员;(4)除本行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外的内部人以及内部人的近亲属;(5)本行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1、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主要法人股东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主要法人股东共计5家,分别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受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受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茂文教股份有限公司等132家单位。

      3、本行的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行的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27人。

      4、除本行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外的内部人以及内部人的近亲属

      除本行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外的内部人以及内部人的近亲属共计3,770人。

      5、本行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行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共计52人。

      本行在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贷款利息收入

      (1)报告期内向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主要法人股东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为:

      单位:千元

      

      (2)报告期内向受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为:

      单位:千元

      

      2、存款利息支出

      (1)报告期内向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主要法人股东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为:

      单位:元

      

      (2)报告期内向受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支付的存款利息支出为:

      单位:千元

      

      3、关联交易余额

      (1)报告期内本行的董事、关键管理人员的贷款为:

      单位:千元

      

      (2)报告期内向除本行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外的内部人以及内部人的近亲属的贷款为:

      单位:千元

      

      (3)报告期末向本行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的贷款余额为:

      单位:千元

      

      (4)报告期末与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主要法人股东的关联交易余额为: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5)报告期末与受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关联交易余额为:

      单位:千元

      

      本行参照当时市场环境,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向关联方提供贷款、存款、信贷融资等产品和服务。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正在履行中的单笔交易金额占资本净额1%以上的交易或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共3笔,该3笔交易为本行分别向三个关联方提供贷款或承诺出具保函5,000万元、5,000万元、4,000万元。本行的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允的关联交易,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已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完成了内部审批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本行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交易。

      七、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行董事

      

      

      (二)本行监事

      (下转封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