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并附有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长沙市商业银行建湘支行(长沙市商业银行荣和支行已并入长沙市商业银行建湘支行)
2、被告一:湖南湘雅金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协和一湘雅科持创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刘正明
被告四:湖南湘雅科技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五:谢祥京
被告六:陈利钧
被告七:白洁
(被告二至被告七为湖南湘雅金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股东)
被告八: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湖南湘雅金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6日在长沙市商业银行原荣和支行贷款2950万元(借款合同号:E20011240046),由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合同号:E20011240046)。2002年8月26日到期归还1000万元并转贷1800万元,剩余150万元贷款逾期至今。
上次贷款到期后,虽然经原告多次催收,但借款人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4、请求事项: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要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八对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壹佰伍拾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八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本公司核查情况:
经本公司初步核查,本公司未与湖南湘雅金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商业银行原荣和支行有过任何业务往来或联系,公司存档的历史资料中也没有发现为湖南湘雅金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和相关授权委托书。本公司已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核查,本公司将根据核查情况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有关事项对公司基本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因此本公司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借款合同(合同编号:E50011240046)
(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20011240046)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