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发股份2006年度亏损11,578万元,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2、九发股份2004年形成大股东占款4,410万元,但公司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报才予以披露。
3、九发股份2006年审计报告揭示, 公司2004年财务报告漏记其他应收款18,000万元,短期借款14,000万元,漏记应付票据4,000万元;2005年漏记新增其他应收款34,595万元,漏记应付票据40,905万元,漏记银行存款18,690万元。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2.2、2.3、10.2.4、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蒋绍庆、姜海林、宫云科、袁睁、王龙、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徐爱民,独立董事黄玉荣、李金林、梁仲康、吴育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3.1.4条、3.1.5条和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九发股份和公司董事蒋绍庆、姜海林、宫云科、袁睁、王龙、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徐爱民,独立董事黄玉荣、李金林、梁仲康、吴育华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