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与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科技公司)于2003年签订了设备及软件服务采购合同,公司实施合同并取得初验证书后,国创科技公司无故拖延应付的初验款,并导致后续终验无法进行,公司对此提起上诉,要求国创科技公司支付未付的合同款991.2万元、违约金199.8万元;国创科技公司在此期间也提出了反诉,请求判定我公司支付违约金627.8万元,赔偿经济损失825.83万元。2006年11月25日公司公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定公司胜诉,驳回国创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之后国创科技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弟11255号民事判决;
二、国创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我公司初验款668.4万元;
三、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国创科技公司违约金199.8万元;
四、驳回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国创科技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9560元,由我公司负担30522元(已交纳),由国创科技公司负担39038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7267元由国创科技公司负担66719元(已交纳),由我公司负担10548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27元由国创科技公司负担105757元(已交纳),由我公司负担4107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我公司在以上合同终验完成后,仍享有向国创科技公司请求支付终验款及尾款的权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ST新太 编号:临2007-044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起诉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案件已经终审判决;
※经向公司管理层及主要股东咨询得到回复,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在2007年7月3日、4日、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15%,属《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关于公司起诉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案件终审判决书,详细判决结果见2007-043号诉讼事项公告。
经向公司管理层及主要股东咨询得到回复,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仍未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