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职工普遍参加的融入劳动工资的一项政策性住房储蓄制度,每一次利率调整,牵动着成千上万户购房贷款家庭。
自2002年2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5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与整体利率水平调整同步进行,无可厚非,但央行总是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起调整。笔者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亟需重新建立相对独立的利率规则。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不应与国家货币政策挂钩。
近几年,人民银行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呈现与整体利率水平同步同向变化的规律。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率波动频繁,作为一项制度性和带有保障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利率跟随市场起伏波动,不利于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对房贷利息支出产生稳定预期。尽管公积金贷款利率略低于商业贷款,但由于利率规则的缺失,从利率波动的角度,公积金贷款利率风险与商业银行房贷无异,这背离了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安排的初衷。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储贷为核心的住房专项金融制度安排,这一制度除职工和单位必须参加的强制性以外,“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则为这一制度的灵魂。低存低贷的理论依据是,住房公积金参缴者的存款利息损失,可以通过贷款利息优惠来得到数倍放大的补偿。然而,正是由于这一“低存低贷”游戏规则的设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世界银行评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时认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只有45%的住房公积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而且只有17%的缴费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
低存低贷规则还有以下几个弊端:首先,不管是否贷款,由于低息,住房公积金积累始终面临严重贬值风险;其次,住房公积金资金无法与外部市场资金进行融通拆借,只能采取一种封闭性的资金运作机制,封闭性进一步导致资金短缺和盈余的交替出现,公积金资金使用效能大打折扣。第三,以上所谓“低存低贷”引致的封闭性,也仅局限于住房公积金的法定存贷业务,而究其资金循环并未真正封闭———大量沉淀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被作为超级存款融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部分公积金沉淀资金购买国债而成为国家建设项目资金,住房公积金资金实际上流入住房体系以外进行循环。第四,在低息政策和公积金管理中心非金融机构设置的体制下,住房公积金成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以外的规模可观的地方性低成本公共基金,极易滋生寻租和腐败。
笔者呼吁,国家应尽快将住房公积金利率的调整,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利率政策中分离出来。亟待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规则应体现以下原则:(一)住房公积金利率确定政策,应该服从于公共住房政策的需要,服从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具有的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性金融制度属性。(二)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规则应向社会公开,以利缴存者产生理性预期;(三)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缴存不变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政策予以放弃,采取市场化利率政策取向;(四)住房公积金存款应能保值增值;(五)对住房公积金存款细分,尝试选择性存贷利率机制;(六)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证券化机制,推行住房公积金固定贷款利率。(整理 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