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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在昨天联合下发的《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下称《意见》)中提出,到“十一五”末,煤炭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20%,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原煤入洗率由2005年的32%提高到50%,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由2005年的43%提高到70%,矿井水利用率由2005年的44%提高到70%,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60%。
《意见》提出,严格行业准入,严把能耗、环保审核关。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小煤矿、小选煤厂、小焦化厂。
为实现上述目标,从煤矿设计、建设、煤矿生产和洗选加工以及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五个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
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意见》提出,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要有节能减排专题篇章。要把能耗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设计和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所有系统、装备、设施选型,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并选用经过能效认证的安全、高效、节能和环保设备。 同时,煤矿(含洗选加工)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审核须满足环保要求,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意见》提出,新建全部入洗的大中型洗煤厂入洗原煤单位能耗不高于8千瓦时/吨,部分入洗的不高于5千瓦时/吨。
我国是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煤炭占一次能源总量的70%-80%。煤炭行业的环保节能,对于我国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指标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资源利用率
为提高资源利用率,《意见》提出,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政策措施,支持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资源和煤层气(煤矿瓦斯)、油母页岩、矿井水等煤炭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等低热值资源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实行优先上网和优惠电价。
《意见》还提出,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利用系统必须与矿井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执行“先抽后采”。
为鼓励煤矸石、煤泥等综合利用电厂,将其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并优先选用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上的高效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凡有稳定热负荷的地方,应考虑热电联产联供。 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电厂年运行小时数应不低于5500小时。
煤炭在我国能源产业和消费结构中占70%左右,是我国首屈一指的战略性能源。然而,我国的煤炭资源浪费却是惊人的。我国目前最重要的煤炭产区在山西、陕西和内蒙古等。其中,山西省是我国最大的煤炭产区,煤炭平均资源回采率只有40%左右,该地区的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0%-20%,而在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资源回收率能达到8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