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率先出台矿山环保法规
2007年07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鲁长波
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于6月下旬审议并通过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这一地方性法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申请采矿的,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都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采矿权人还要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对采矿破坏的地质环境负责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方案治理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被吊销采矿许可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认为, “作为全国第一个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施行将对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