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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何鹏
干扰“民告官”案件司法公正的地方干预问题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记者日前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制定“民告官”异地审理制度的司法解释。而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经草拟出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法(法院修改建议稿)。
异地审理避免地方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日前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将于近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个司法文件对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将作出具体规定。
“该制度的初衷是避免行政权力对行政案件,也就是民告官案件的干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胡锦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说,我国法院是依据行政区域划分来设置的,同时法院又是由当地人大选举产生,所以当地法院在审理以当地权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难免会受到干预。
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法院管辖。
“提高审级是避免行政干预一种方法,现在起草的异地受理规定实际上是另一种方法。”胡锦光说,实际很多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归根到底是在体现政府的意志,所以即便是以某个县区的某个局为被告的案件,该县区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很难做到完全保持司法独立,所以适当的指定其他县区的法院来审理,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
不必担心异地执行问题
此前有人担心,即便民告官案件实现异地审理,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也会同样受到不当的干预。
但胡锦光认为对这个问题不必过于担心。他说,行政案件的执行问题并不突出。因为一般的行政诉讼都是审理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如果行政机关被法院判决败诉,考虑到社会公信力的压力,一般来讲,败诉的行政机关应该还是能够接受判决结果的。
“当然也有一类案件,判决行政机关做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此时如果该行政机关拒绝执行,那么法院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而这应该是多数行政机关不愿看到的。”他说。
不过胡锦光同时表示,对于异地审理的效果也不能过于乐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上述规定是指定管理的法律依据,这其实就涉及到指定管辖的决定权在谁手里的问题。”他说,例如在直辖市中,区县级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是中级法院,而如果被告行政机关本身执行的市级政府的意志,那么中级法院就很难指定合适的法院来审理。
行政赔偿范围需扩大
在当日的全国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同时传出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推动完善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法的工作。
胡锦光说,现在法律规定在行政赔偿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点,一是只有行政行为直接违法造成公民的损失才给予赔偿,而行政机关如果不作为,有些情况下也会给公民造成很大损失;二是现行赔偿的数额较低,有时不能涵盖受害公民的实际损失;三是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希望在完善行政赔偿有关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对上述问题能够认真对待,妥善解决。”他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