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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2007年07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07-041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于公司章程第128条的修改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未获通过。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07年7月6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丽景园华发楼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局,会议由董事局主席袁小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所持股份 9087.72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1、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局换届改选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袁小波先生,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李光宁先生,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刘克先生,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刘亚非先生,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王沛女士,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俞卫国先生,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吴东生先生,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谭劲松先生,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易健女士,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景旭先生,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陈杰平先生,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2、审议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林悟彪先生,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冯永平先生,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阮宏洲先生,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3、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对原“第六条”修改,同意9087.727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以上议案通过。

      对原“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同意2100股,反对0股,弃权9087.517万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2%。以上议案未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七日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07-042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局

      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通知于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二○○七年七月六日在珠海拱北丽景花园华发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袁小波董事主持,公司董事局成员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记名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局主席、董事局副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通过。

      同意选举袁小波先生为董事局主席,李光宁先生、刘克先生为董事局副主席。(简历见附件)

      二、《关于选举董事局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通过。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裁、董事局秘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

      聘任刘克先生为公司总裁    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通过。

      谢伟先生为公司董事局秘书 10票赞成;0票弃权;1票反对,议案通过。

      经公司董事局主席袁小波先生提名,聘任刘克先生为公司总裁、谢伟先生为公司

      董事局秘书,任期三年。(简历见附件)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通过。

      经公司总裁刘克先生提名,聘任王沛女士、陈茵女士、阳静女士、赵晖先生为副

      总裁、俞卫国先生为财务总监、吴东生先生为总工程师,任期三年。(简历见附件)

      五、《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通过。

      聘任阮宏洲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简历见附件)

      六、《关于制定〈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制定〈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七年七月七日

      附件:高管人员简历

      袁小波,男,现年54岁,加拿大皇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曾任珠海市劳动局局长、珠海市政府副秘书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局主席,兼任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李光宁,男,现年36岁,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助理总经理,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任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刘克,男,现年48岁,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董事会首席秘书、深圳发展银行珠海支行行长、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及人民中路支行行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

      谢伟,男,现年33岁,研究生学历,曾任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董事会秘书,珠海铧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拓展部总监。现任本公司董事局秘书,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

      王沛,女,现年43岁,加拿大皇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经济师及注册造价师,曾任珠海德联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陈茵,女,现年37岁,加拿大皇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工程师,曾任珠海英格仕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阳静,女,现年39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四川省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助理工程师、珠海市建筑设计院高级建筑师、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报建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设计咨询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赵晖,男,现年39岁,大学本科学历,曾任珠海丹田集团市场营销部经理,珠海市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市场研发部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俞卫国,男,现年40岁,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审计师,曾任珠海市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科副科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吴东生,男,现年47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安徽省淮南市规划设计院市政室主任、珠海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兼总工程师,为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阮宏洲,男,现年35岁,大专学历,现任本公司监事兼证券部经理。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07—043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二OO七年七月六日上午在珠海拱北丽景花园华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应到会监事3人,实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林悟彪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记名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长的议案》, 同意推选林悟彪先生为监事长。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七日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发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粤恒益法字2007第053号

      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肇棕出席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局于2007年5月15日第五届董事局第68次会议上决定召开,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项。

      2007年5月31日,公司董事局发布公告,由于工作安排上的原因,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由原来的2007年6月5日上午10时推迟至2007年7月6日上午10时。上述股东大会延期及延期公告的发布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7年7月6日上午10时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丽景花园华发楼六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会议由袁小波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90,877,2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6%。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验证,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了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下列一项议案以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董事局换届改选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其中,对第1项、第2项的议案中每一董事、监事的选举进行了逐个表决,对第3项的议案中每一条的修改进行了逐条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第3项议案中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修改没有获得通过以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第3项议案中对《公司章程》第六条的修改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份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三份。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肇棕

      二○○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