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3年内转让超5%需报批
2007年07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李雁争
今后,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超过5%或者虽然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资委、证监会是在所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转让办法》)中做出以上规定的。
《转让办法》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规模作出了相关规定。今后,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
为确保国有股份转让中出现“私下谈判”、“暗箱操作”等问题,《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只有在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迫切需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国有企业内部整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及要约收购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而且不得低于该平均值的90%。
本次与《转让办法》一同发布的还有《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3个文件适用于除国有金融企业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行为,已经在7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