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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日前,北京读者李先生写信给本报,叙述了其在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获赔过程中的曲折经历。2001年8月,银广夏虚增巨额利润造假行为被揭露,各地中小股民随即对银广夏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投资损失,李先生便是其中的一员。李先生在信中称,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经历了很多困难,历时长达6年之久。2006年5月,在法院的主持下,投资者终于和银广夏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法律文书的安排,银广夏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来解决此次的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即公司无需支付现金赔偿,而是由公司指定的股东支付非流通股给原告投资者。谁知获赔过程却并非如调解书所写的那样,根据相关公告,向李先生等中小股民赔偿的股份应于2007年5月25日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并且上述股份可在2007年6月26日解禁上市,中小股民到时可查询股份的到账情况。但实际情况则是,在6月26日及随后的几天,获赔的投资者均没有查阅到相关股份的到账情况,正常交易变现更是无从谈起。而银广夏方面则是在6月30日发布公告称,该部分限售股将在7月2日解禁。李先生就此特别指出,虽然该部分股份目前已经转账到户,且在限售解禁日期上只是也仅推迟了四个交易日,但这几天股价的下跌已使得其手中股票大幅贬值。对此次延迟交易造成的损失,银广夏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记者调查
在收到李先生的来信后,记者随即查看了银广夏在6月26日至7月2日之间的股价走势。在这五个交易日之间,银广夏从8.25元/股下跌到7.06元/股,跌幅达16.86%。而根据银广夏公布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其要向获赔及和解的投资者支付总计达38801772股公司股票,而上述五天的下跌便使得投资者即刻损失4600余万元。
限售解禁日期究竟应是2007年6月26日还是2007年7月2日呢?记者为此查阅了银广夏公司有关股改及此次诉讼的相关公告。其中,在银广夏2006年6月22日发布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公告》中称,公司股票“ST 广夏”将于2006 年6 月26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同时,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转增股份和追送股份到账日及上市交易日均为2006 年6 月26日。以此看来,根据股改中有关限售股流通的规定,该部分股票应在2007年6月26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满1年后解禁上市。同样,记者的疑问在银广夏2007年5月26日发布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赔偿诉讼投资者股份过户情况的公告及投资者提供席位号的通知》中也找到了回应,在该通知第五项“查询方法”中明确指出,关于中小股民诉讼的赔偿股份限售期至2007年6月26日,获得赔偿的中小股民可从查询该部分股份的到账情况。
根据上述公告的表述,获赔投资者则应在2007年6月26日获得该部分股票赔偿,并且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交易,但事实上赔偿股票则是在7月2日才转入股民账户,银广夏公司在其2007年6月30日发布的公告中也称,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7月2日。面对两个日期里股价的巨大差异,究竟哪一个时间该是准确的呢?
采访追踪
发觉获赔、流通日期有变的不只是李先生一人,记者在收到李先生来信后,随即拨通了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的电话,杨律师指出,其早已注意到赔偿日期的变化及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并且,其已于6月29日晚上就此问题向银广夏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记者发现其律师函中主要对相关公司及股票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求其立即发布相关公告,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布和澄清;二是尽快完成股票账户的划转,并让股票能够正常上市交易;三是对迟延交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方面已经发觉到此次迟延交易将给其带来巨大的损失,并以此要求赔偿。
记者也就此次股票获赔日期延迟问题对银广夏董秘办人士进行了采访。该人士指出,公司方面在处理此次中小股民赔偿案件上十分用心,曾多次跟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商以尽快变更托管席位。而对于上市流通日期的变更,该人士称,其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完全是依照股份规定,并指出公司方面从来没有表示过6月26日为本次限售股的上市流通日,这只是对方律师理解上的错误。随后,该人士便以业务繁忙为由匆匆挂掉了电话。
虽然此次赔偿的股票已经划转到原告账户下,但面对着划转日期的迟延,面对着期间银广夏股价的大幅变化,其股价下跌给原告获赔股民造成的损失究竟应如何处理呢,值得人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