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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正式建成,这意味着支票在全国范围的互通使用已经实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持任何一家银行的支票均可在境内所有地区办理支付。
根据央行的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支付,收、付款人可约定采用其他支付方式。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2006年12月18日,影像交换系统在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广东和深圳六省(市)成功试点运行。在此基础上,2007年6月25日,央行完成了影像交换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建设。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受个人使用现金的偏好、社会信用环境和宣传推广力度等多方面的影响,目前,我国个人使用支票的业务量不大。为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方便和服务经济活动,央行鼓励个人使用支票结算。居民个人签发支票,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规的银行结算账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等基本条件。
央行规定,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将支票信息转发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票人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支付支票款项,并通知持票人的开户银行。根据收、付款银行的处理方式不同,持票人最早可在2-3小时之内收到款项,一般最长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收到异地支票款项。如果持票人选择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支票款项的到账时间会根据持票人和出票人开户银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最短的在1小时之内可以到账,最长的可能为1至2天。
此外,央行有关负责人透露,央行将在今年底前建成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将包括支票违规信息在内的支付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征信体系,供银行和企业、社会公众依法进行查询。对于存在签发空头支票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将大大降低其信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出票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可依法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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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支票的注意事项
使用支票的便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用途广泛。对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日常消费、缴付公用事业费用等支付,无论金额大小,均可以使用支票;二是携带方便。支票是一种便于携带的纸质凭证,只占用很小的保管空间,非常适合随身携带;三是结算便捷。支付款项时,无论身处何地,无论收款人是谁,只须在支票上记载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并在指定位置签章,其余的工作全部由银行完成。收款人在收到支票时,可以将支票送交自己的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可以直接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也可以根据需要将支票转让他人。
另外,签发支票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形成支票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签发支票时,应在支票的相应位置将各事项记载齐全,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查看银行机构代码。签发支票时要查看一下开户银行是否已在支票上的指定位置记载了12位银行机构代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异地使用的支票上均应记载全国统一标准的银行机构代码。若没有记载,签发的支票将无法在异地正常使用,应及时联系开户银行加载银行机构代码;二是确认支票签发金额。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额上限,该上限目前暂定为50万元。对于超过金额上限的异地使用支票,收款人开户银行可能拒绝受理。如您支付的款项高于50万元,可与收款人协商采用其他支付方式;三是在签发支票时,要保证付款时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否则签发空头支票将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