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有利于满足保险机构的短期融资需求,提高保险资产的流动性。但同时,防范交易对手的风险已经不容质疑地摆在监管者面前。”一位保险业界权威人士对记者表示。
按照昨日央行公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可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这也是保险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一位保险业界权威人士对记者表示,保险监管部门一直强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在整个保险监管体系建设中偿付能力监管一直占据核心地位。为了不断提升其水平,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保险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公开发行上市等手段,基本使全行业达到了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统计显示,去年,有31家公司增资127亿元,3家公司发行次级债53亿元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因此,他表示,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能达到进入同业拆借门槛的。
但是,“一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比较晚,可能会影响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时间。”他说。如泰康资产管理公司、新华资产管理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太平资产管理公司及友邦资产管理中心,成立的时间尚没有满两年。
由于同业拆借交易遵循的是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因此,尽管按照分类已经明确了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一样,为净资产的20%。但是,如何有效地实现对市场中保险参与者的监管,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一道绕不过去的坎。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
市场人士指出,在债券市场参与主体中,如果按照大类划分为银行类、保险类、基金类、证券类,保险的参与力度位于第二,仅次于银行。因此,在量相对较大,变动十分频繁的环境中,如何加强监管显得非常重要。
目前,金融混业经营在逐步推进,但相关监管还是按照分业经营原则制定的,因此,为了保障保险资金安全,保险监管部门一直不断完善《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选择标准暂行办法》(指引)。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曾经明确表示,此举是为了使保险机构更好地选择有良好信誉和能力的交易对手,防止系统传递带来的风险。
市场人士分析,随着保险资产和保险机构介入资本市场深度的不断增大,与市场间各主体的利益关系更加密切,交易方式更加复杂,因此,为了防范风险,为了完善保险资产管理风险监管体系的建立,交易对手选择标准的正式推出已提上日程。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览表
(制表:叶勇)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成立时间
1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2003.7.16
2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2003.11.23
3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2005.1.18
4 中再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北京 2005.2.18
5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2005.5.26
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2006.1.24
7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责任公司 北京 2006.5.16
8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2006.5.18
9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2006.8.7
10 友邦中国资产管理中心 上海 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