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特别报道
  • 4:观点·评论
  • 5:环球财讯
  • 6:时事·国内
  • 7:时事·海外
  • 8:特别报道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
  • A5:金融·机构
  • A6:货币·债券
  • A7:期货
  • A8:时事·天下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海外上市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产业调查
  • B7:中国产权
  • B8:人物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操盘计划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理财·钱沿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大全
  • D5:产权信息
  • D6:产权信息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2007 年 7 月 10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1版:头版
    下一版  
    pdf
     
     
      | 1版:头版
    拆借政策重大调整 主体扩大额度放宽
    周边股市联创新高
    今日视频·在线
    银行股上半年业绩暴涨
    6月股市震荡 存款大搬家首度放缓
    温家宝主持召开会议强调切实抓紧做好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拆借政策重大调整 主体扩大额度放宽
    2007年07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苗燕 但有为

      

      中国人民银行9日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至此,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一范围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

      此次《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出台,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颁布的全面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的规章,也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

      《办法》对于市场参与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前需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办法》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和同业拆借期限。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如规定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办法》还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拆入资金不会影响市场资金面。央行有关部门人士表示:所有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都须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相关报道详见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