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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13日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接受中国政府网的专访时说,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平等就业权利
刘丹华称,目前,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此前,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只是政府的一个态度、一个指导性的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立行政处罚,所以现在没有法律法规不能设立行政处罚。
刘丹华透露,目前,《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当中,草案已经在征求意见。各地提了一万多条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呼声很高。有关部门已经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的一章,也准备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在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
在回答“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该享有怎样具体的权利”提问时,刘丹华回答,应该说除了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他们应该和其他人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被解除劳动合同可申诉
有网友提问,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发生用人单位因其携带乙肝病毒而被拒绝招用时,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刘丹华说,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如果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劳动者,就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刘丹华还谈到,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如果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得强行将乙肝作体检指标
刘丹华指出,如果用人单位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之外,强行要求检查乙肝血清指标,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后,将根据《意见》的精神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意见》时认为,不得强行将乙肝作为体检指标是一个比较容易操作的抓手。如果单位不检查,就能保护了劳动者的隐私,也就为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环境。